放管服经营服务性收费

关于规范云南省机动车检测类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云发改价格〔2019〕1153号
云南
2019-12-28 稿源: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省公安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各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市场监督管理局,云南省各机动车检测机构:

  为全面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续改善营商环境,更大地激发市场活力,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9〕798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保持经济平稳健康发展22条措施的意见》(云政发〔2019〕1号)、《云南省减税降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第一次会议纪要》和《中共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党组关于印发落实省委第七巡视组减税降费专项巡视反馈意见整改方案的通知》要求,纠正运营车辆检测违规收费行为,进一步推进我省减税降费工作,结合国家和云南省现行各项政策规定及实际情况,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1〕9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253项涉及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1〕127号)的规定,全省各机动车检测机构不得收取运营车辆二级维护检测费、运营车辆综合性能技术等级评定(检测)费。

  二、根据《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文件的通知》(云发改价格〔2019〕941号), 在修订《云南省定价目录》放开机动车检测类收费前,我省机动车检测收费标准统一按照《云南省物价局 云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收费及有关问题的通知》(云价收费〔2015〕124号)中关于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费和安全技术检验费收费标准有关规定执行。各检测机构在最高收费标准范围内可自主确定具体执行标准。

  三、各机动车检测机构应当严格落实明码标价和公示制度,不得重复检测、重复收费,不得强制服务、违规收费。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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