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随机省级检查联合监督抽查

2023年度生态环境监(检)测机构、机动车检验机构联合监督抽查结果的通报

皖市监函〔2024〕89号
安徽
2024-02-23 稿源: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认证检测监管处

 

为切实加强生态环境监(检)测机构、机动车检验机构监管,进一步规范检验检测市场,按照《安徽省商事制度改革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徽省市场监管领域2023年度“一业一查”部门联合抽查工作计划的通知》(皖商改联办〔2023〕3号)要求,2023年10月至12月,省市场监管局、省生态环境厅、省公安厅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对全省生态环境监(检)测机构、机动车检验机构开展了联合监督抽查。现通报如下:

一、监督抽查情况

根据《2023年度安徽省生态环境监(检)测机构、机动车检验机构联合监督抽查工作方案》,省市场监管局、省生态环境厅随机抽取生态环境监(检)测机构15家开展现场检查,其中安徽壹博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已注销、安徽科鉴启真检测校准有限公司已停业待注销未开展现场检查,实际检查13家;省市场监管局、省公安厅、省生态环境厅随机抽取75家机动车检验机构,由公安部门、生态环境部门进行视频检查,对发现问题较多的20家机构开展了现场检查。

二、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生态环境监(检)测机构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

1.资质认定及证后监管方面。机构检测人员档案材料保管不善,部分材料缺失;仪器设备缺乏环境监控措施、设备标识标签不全;标准物质及耗材管理混乱,样品登记、交接手续不全;质量手册规定的内审和管理评审内容未全部覆盖;个别机构人员流失,不能持续满足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评审补充要求规定。

2.报告规范性方面。报告封面检测项目与正文不一致;缺少检测样品状态描述;分包管控措施不严,存在检测报告未对分包情况清晰描述、分包样品超期检验、检验项目缺少标准依据等情况。

3.原始记录符合性方面。原始记录表信息不全,存在漏项、缺项及人员未签字等问题;部分检测数据谱图、点位示意图信息不全;原始数据和报告未按要求传输、保存;检测原始记录与采样时间逻辑关系矛盾。

4.质控措施符合性方面。部分现场检测仪器缺少现场校准记录;样品的采集、标识、保存不符合标准规定;分析过程中未按标准要求开展平行样分析、空白试验、精密度控制和准确度控制等质控措施。

(二)机动车检验机构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

1.场所和设施方面。路试车道未有效隔离或被占用;安全标识和安全防护措施缺失或设置不正确;排放检验设备设施物理隔离不到位,采样管长度不符合规范要求、不具备抗挤压功能;部分仪器设备校准证书依据错误,确认依据与校准证书不一致。

2.管理体系方面。授权签字人职称和能力不符合要求;内审未覆盖质量手册规定的全部内容;未按要求开展管理评审,未将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作为管理评审输入。

3.报告及原始记录方面。排放检验方法变更原因描述不准确;评级车辆报告单存在作废标准;高标气体自检记录不符合标准规范;检验报告数据存在逻辑性错误;未记录栏板高度数据;在检测过程中有明显可视烟,但出具了合格检验报告。

4.检验视频方面。排放检验视频不完整,缺少采样探头插入过程视频,采样探头插入深度不足;移动摄像头使用不规范;排放检验视频无法识别车辆唯一性;外检视频不能覆盖全部检测区域;检验过程不规范,减少、遗漏标准规定的检验项目;检测过程中移动视频时间、后置视频时间、检测过程数据时间不同步。

三、处理意见

省市场监管局、省生态环境厅、省公安厅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生态环境监(检)测机构:提醒纠正1家,属地市场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5家,立案进一步调查处理6家,属地生态环境部门、市场监管部门进一步核查1家。

机动车检验机构:提醒纠正3家;属地市场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3家,立案进一步调查处理3家;属地生态环境部门责令整改12家,责令整改并对部分问题进一步核查处理5家;属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一步核查处理14家。其余视频检查55家机构发现的问题由属地监管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四、有关要求

(一)请有关市市场监管局、生态环境局、公安局要按照《2023年度安徽省生态环境监(检)测机构“双随机、一公开”联合监督抽查处理意见通报表》(附件1)、《2023年度安徽省机动车检验机构“双随机、一公开”联合监督抽查处理意见通报表》(附件2)要求,结合监督检查现场反馈的不符合问题确认记录,按职责督促被检查机构认真整改。相关生态环境监(检)测机构、机动车检验机构应于2024年3月15日前完成整改并将整改报告报属地市市场监管局、生态环境局、公安局。各市应组织联合验收,并于2024年3月30日前将整改确认表(附件3、附件4)报省市场监管局、省生态环境厅、省公安厅。

(二)对生态环境监(检)测机构和机动车检验机构存在涉嫌数据弄虚作假、出具虚假报告等违法行为的,请有关市生态环境局、公安局及市场监管局按职责进一步核查,并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并于通报印发后3个月内将查处结果报上级部门。

(三)各市市场监管局、生态环境局、公安局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辖区生态环境监(检)测机构、机动车检验机构监管,查找问题并督促整改,依法依规严厉查处和打击违反检验检测技术规范,篡改、伪造监(检)测数据等弄虚作假行为。

 

附件:1.2023年度安徽省生态环境监(检)测机构“双随机、一公开”联合监督抽查处理意见通报表

         2.2023年度安徽省机动车检验机构“双随机、一公开”联合监督抽查处理意见通报表

         3.2023年生态环境监(检)测机构省级双随机抽查整改确认表

         4.2023年机动车检验机构省级双随机抽查整改确认表

附件1-4.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