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随机检查监督检查

关于2019年机动车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省级证后监督检查结果的通报

皖市监办函〔2019〕589号
安徽
2019-11-18 稿源:安徽省认证检测监管处

  根据《关于开展2019年机动车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省级证后监督检查的通知》(皖市监办函〔2019〕428号)要求,2019年8-9月,省局组织开展了机动车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省级证后监督检查。现将检查结果通报如下:

  一、检查总体情况

  本次监督检查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在各市集中检查的基础上,随机抽取19家机动车检验机构进行现场检查。省局组成4个检查组,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原质检总局令第163号)及相关法律法规,对机动车检验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是否能够持续符合资质认定的条件和要求、是否严格履行法定义务、是否存在违法违规检验行为进行了监督检查。

  本次检查结果显示:机动车检验机构的条件和技术能力基本能够持续符合资质认定的条件和要求,多数能够有效地运行质量管理体系。19家机动车检验机构共存在90个不符合项,平均每家机构4.7个,合肥华德汽车性能检测有限公司涉嫌存在违法违规检测问题被立案调查。

  二、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14家机构检验检测场所和设施存在问题。主要体现在驻车坡道设计不能满足承检车型的要求,试验车道设计与标准要求不符,标线、标识等缺失或设置不正确,地沟配套装置缺失或损坏,公示的限值标准、公正性声明缺失或引用不正确;大型仪器前后距离、地面平整度不满足标准要求;未制定保障措施和应急预案等。

  (二)11家机构检验检测原始记录和报告存在问题。主要体现在车辆技术档案外检记录单缺失或者项目不全、漏检或多检,授权签字人在报告单中不是签字而是盖章或电子打印,检验记录表项目填写错误、遗漏等,缺少复检报告等;个别机构多份检验报告明显不合理。

  (三)10家机构检验检测仪器设备存在问题。主要体现在关键设备不能正常运行,一些仪器设备未经确认、确认依据或结论不准确,设备标识粘贴混乱、标识未更新或缺失;部分仪器缺少有效溯源证明材料,设备维护计划、检定周期表编制不规范、未提供期间核查计划及记录,期间核查作业指导书编制有误等。

  (四)9家机构管理体系文件存在问题。主要体现在程序文件未明确规定安检检验报告编号编制依据,质量手册和程序文件未能有效反映机动车检测要求,实施时间与部分引用标准的发布时间不符;管理体系文件未规定部门职责,未提供管理体系文件的发放记录,提供的受控文件登记表中有已作废的标准、内部文件未登记编号,程序文件和作业指导书未展开列入,缺少管理体系文件培训记录等。

  (五)9家机构检验检测结论存在问题。主要体现在制动检测时未区分水平称重与复合称重,安检复检报告单未留存“安徽省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单”,无判定结论与授权签字人签名;外廓尺寸限值判定不符合相关标准要求等。

  (六)8家机构检验检测项目和方法存在问题。主要体现在外检项目不全,底盘检验时间不足或对转向系统和制动系统检测未按标准操作;大型客车二轴制动率的标准限值错误,人工检验记录单个别项目不符合相关标准的检验要求;汽油车排放检验调零时,在未接零气的状态下,调零显示完成。

  (七)7家机构管理评审存在问题。主要体现在部分机构管理评审年度计划内输入的内容与RB/T214-2017要求不符,没有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管理评审;个别机构管理评审报告中存在与机构实际不符合的内容,管理评审中缺乏机动车排放标准变更等内容。

  (八)4家机构标准物质和试剂耗材管理存在问题。主要体现在未见零气标准气体,缺少标准规定的标准物质,标准气体缺少证书等;计算机低标记录中,相对误差值错误。

  (九)4家机构检验检测过程控制存在问题。主要体现在车辆部件检查未按标准要求进行检验,个别仪器校准不完整,人工检验代签字,外检查验项目缺失、操作不规范等。

  (十)4家机构内部审核存在问题。主要体现在内审员没有独立于被审核的活动,内审未对RB/T218-2017部分进行审核,内审实施计划编制不合理,审核对象与审核要素不对应、审核要素未覆盖所有部门涉及的全部要素,内审检查记录为电脑打印等。

  (十一)3家机构现场目击试验存在问题。主要体现在底盘部件检查或外检时漏项,现场发现预填写好的外检单等。

  (十二)3家机构技术档案管理存在问题。主要体现在复检记录未留存,相关标准不完全,技术档案管理不规范。

  (十三)2家机构检验检测人员存在问题。主要体现在人员上岗资格确认与实际不符,个别授权签字人不符合汽车综合性能检验授权签字人资格。

  (十四)1家机构资质认定存在问题。资质认定证书断档期间出具了检验报告。

  (十五)1家机构证后变更存在问题。未见离职授权签字人的变更手续。

  三、检查后处理意见和措施

  (一)针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各检查组已将《机动车检验机构2019年省级监督检查不符合问题确认记录》及相关材料线索当场移交给相关市、省直管县(市)局。具体处理意见为:自行改正1家,责令改正10家,责令改正、罚款1家,责令整改、罚款、暂停出报告6家,正在立案调查1家。

  (二)各市、省直管县(市)局要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按照《2019年机动车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省级证后监督检查发现问题项目汇总及处理意见表》(见附件1)要求进行处理。

  1.处理意见为责令改正的,由辖区监管部门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42条,下达书面整改通知书,责成机构在1个月内整改完成。

  2.处理意见为责令改正、罚款的,由辖区监管部门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41条,启动行政处罚程序,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进行立案查处。

  3.处理意见为责令整改、罚款、整改期间暂停出报告或撤销资质认定证书的,由辖区监管部门启动行政处罚程序,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进行立案查处。

  上述存在问题的机动车检验机构在整改中,凡是检测报告、原始记录涉及检验方法、标准、结论等问题,各市局、省直管县局要责令相关机构召回进行重新检验处理,检验结果经报告使用方(公安、环保、交通等部门)确认同意后,才能认可完成整改。同时要举一反三,坚决杜绝边改边犯的问题。

  (三)各市、省直管县(市)局于2019年12月20日前将处理结果报省局认证检测监管处。各机构整改报告要附经过市、省直管县(市)局确认通过的佐证材料(附件2)。


附件:1.2019年机动车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省级证后监督检查发现问题项目汇总及处理意见通报表

   2.2019年机动车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省级证后监督检查整改确认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