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关于做好国家标准《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GB38900-2020)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有关实施工作的通知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GB38900-2020)将于2021年1月1日开始实施,该标准代替《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GB21861-2014)和《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测方法》(GB18565-2016),适用于具备检验检测资质的机构对机动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根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现将我省实施《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GB38900-2020)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标准变更的办理和审批
鉴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GB38900-2020)不涉及检验检测方法的实质性变化,为简化办理程序,已经同时获得《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GB21861-2014)和《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测方法》(GB18565-2016)资质认定的机动车检验机构(即“两检合一”机动车检验机构)或只获得《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GB21861-2014)资质认定的机动车检验机构(即机动车安全性能检验机构)在办理相应检验项目(参数)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GB38900-2020)标准变更(不新增参数、不增加外廓仪、制动台、加长轮重仪或地磅等关键测量设备或不增加检测线)时按照“放管服”相关政策要求,简化流程,原则上进行文审变更;只获得《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测方法》(GB18565-2016)资质认定的机动车检验机构(即机动车综合性能检验机构)在办理《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GB38900-2020)标准变更(或“两检合一”机动车检验机构的综合性能检测线改造为安全技术检测线),涉及仪器设备实质性变化或新增参数(能力/项目)的,按资质认定扩项申请办理,将以现场评审的方式进行。相关检验机构应通过安徽政务服务网(www.ahzwfw.gov.cn)提交申请材料(无需提交纸质申请材料)。
二、新标准实施的相关要求
(一)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此次标准变更工作,及时将实施新标准的相关事项通知本辖区内的机动车检验机构,督促辖区内各机构按要求及时做好资质认定标准变更。
(二)机动车检测场所土地使用面积、检验检测报告编号等仍旧执行《关于贯彻实施<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GB21861-2014)>标准的通知》(皖质发〔2015〕25号)规定要求。
(三)本次新标准变更材料分“需网上提交材料”和“备查材料”两类。其中“备查材料”不需网上提交,只作为评审组检查评审查阅。详见省市场监管局窗口《关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GB38900-2020)标准变更的通知》。
(四)机动车检验机构要认真组织学习《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GB38900-2020)的要求,检验人员应熟练掌握新标准的检验方法和检验流程,严格依照国家标准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
三、新标准实施的事后监管
各相关机动车检测机构2020年12月31日前仍可使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GB21861-2014)和《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测方法》(GB18565-2016)标准开展检测工作。2020年12月31日前未获得《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GB38900-2020)资质认定能力的机动车检验机构,自2021年1月1日起不得以该标准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GB21861-2014)和《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测方法》(GB18565-2016)标准对外出具检验报告。
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在监管中如发现机构未办理标准变更或扩项就依据《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GB 38900-2020)标准对外出具报告的,要按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