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 机动车不允许有任何加装情形。
答:不对。
《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24号)第十六条对机动车所有人可以自行加装的部件进行了规定,具体包括“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加装前后防撞装置”,“货运机动车加装防风罩、水箱、工具箱、备胎架等”,“增加机动车车内装饰”,在不影响安全号牌识别的情况下,机动车所有人不需要办理变更登记。
注册登记安全检验时,送检乘用车在不改变车辆长度、宽度和车身主体结构且保证安全的情况下,加装车顶行李架、出入口踏步件、换装散热器面罩/保险杠、更换轮辋(更换后轮胎规格不应变化)的视为合格。在用机动车安全检验时,加装允许的部件后车辆外形与机动车行驶证上的车辆照片不一致的,应提醒机动车所有人及时申请换发机动车行驶证。
但是,不得因上述加装改装导致不符合GB7258等安全标准情形。例如:GB7258-2017中11.1.4要求:“车身外部和内部乘员可能触及的任何部件、构件都不应有任何可能使人致伤的尖锐凸起物(如尖角、锐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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