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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五、 仓栅式、厢式车辆可以具有(货箱)液压举升机构,载货部位的顶部可开启

5年前 (2021-01-02)常见疑问112

答:不对。

仓栅式载货车辆(包括仓栅式货车、仓栅式全挂车、仓栅式半挂车),载货部位的结构为仓笼式或栅栏式且与驾驶室各自独立的载货汽车;载货部位的顶部应安装有与侧面栅栏固定的、不能拆卸和调整的顶棚杆;2018年1月1日起出厂的车辆顶棚杆间的纵向距离应小于或等于500mm。仓栅式载货车辆不应具有(货箱)液压举升机构。《公告》中的部分仓栅式载货车辆允许选装车辆起重尾板以方便货物装卸,这并不属于“具有(货箱)液压举升机构”的情形。

厢式载货车辆(包括厢式货车、厢式全挂车、厢式半挂车),载货部位的结构为厢体且与驾驶室各自独立的载货汽车;除翼开式车辆外,厢体的顶部应封闭、不可开启,其与侧面的连接应采用焊接等永久固定的方式。按照《公告》管理相关规定,厢式载货车辆不应具有(货箱)液压举升机构,不存在“厢式自卸货车”“厢式自卸半挂车”等车型。《公告》中有部分厢式载货车辆的厢体内部装备有液压推杆、平板等装置,可以实现快速卸货,但这并不属于厢式自卸车辆的范畴。2019年8月1日起出厂的车厢可卸式汽车装载的货厢应为封闭式专用货厢,且车辆应装备有装卸或举升机构,能将专用货厢拖吊到车上,或能升降专用货厢/车架以实现专用货厢的交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