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十四、检验上发现车辆存在被盗抢嫌、特征参数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等异常情形,为避免责任应立即将车辆赶走。
答:不对,应根据本标准7.2.3异常情形处置要求。
1、发现送检机动车有拼装、非法改装、被盗抢、走私嫌疑时,检验机构及其检验员应详细登记送检机动车的相关信息,拍照、录像固定证据,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监管系统上报,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2、注册登记安全检验时,发现送检机动车的车辆特征参数、安全装置不符合GB1589、GB7258等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机动车产品公告、机动车出厂合格证时,应拍照、录像固定证据,详细登记送检机动车的车辆类型、品牌/型号、车辆识别代号(或整车型号和出厂编号)、发动机号码/驱动电机号码、整车生产厂家、生产日期等信息,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监管系统上报。
3、在用机动车安全检验时,送检机动车空车质量检验不合格的,检验机构及其检验员应结合允许加装的部件(如:防风罩、水箱、工具箱、备胎架、起重尾板等)、维修情况、随车工具等开展重点核查;有非法改装嫌疑的,按照1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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