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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五、检验不合格的车辆不出具检验报告,合格的报告只打印一份提交车辆管理所。

5年前 (2021-01-02)常见疑问25

答:不对。

根据本标准7.2.2检验结果处置要求。

1、检验合格的,检验机构应出具《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式样见附录G),报告一式三份(对于营运车辆一式四份),一份交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由送检人转交机动车所有人),一份提交车辆管理所作为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一份提交交通运输部门(营运车辆),一份留存检验机构。检验机构可采用高拍仪等方式采集上传《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替代提交车辆管理所、交通运输部门的纸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

2、检验不合格的,检验机构应出具《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并注明所有不合格项目。报告一式两份,一份交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由送检人转交机动车所有人),一份留存检验机构。检验机构应通过拍照、摄像或保存数据等方式对不合格项取证留存备查。

3、不论检验合格或不合格,检验机构都应按GB/T26765,GA1186以及交通运输部门规定的要求传递数据及图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