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问答(安徽)
一、技术负责人和授权签字人能力符合要求类型?
答:共分2类情形。
1类:机动车相关专业技术职称(中级及以上)+三年机动车相关检验检测工作经历。
2类:同等能力。
2.1符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规定的同等能力要求。
2.2机动车相关专业本科(或大专)+三年机动车相关检验检测工作经历(取得相应学历后)。
2.3机动车相关技师及以上技能资格(等级)+三年机动车相关检验检测工作经历(取得相应技能资格后)。
上述同等能力类授权签字人从事大型客车、校车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检验,相关检验检测工作经历在原有要求基础上增加2年。依据:市监检测发〔2022〕111号第十一条。
二、现场评审能否增加授权签字人?
答:不能。现场评审时评审组不得增加授权签字人或扩大授权签字人授权范围。依据:总局《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第九条及释义。
三、查验授权签字人学历证明材料有哪些?
答:应提供学历证书及工作经历佐证材料,包括毕业证书、学信网查询学历证明或学历认证报告;全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务服务平台的社保证明;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全国联网查询证明材料。对于无法提供党校或军校学信网查询报告的,出具院校证明,机构并对其真实性作出承诺。
四、内审员、授权签字人最低配备名额?
答:依据皖市监认〔2021〕1号《安徽省机动车检验机构规范管理指南》第二条关于检验从业要求的第五款和第六款,每个机动车检验机构应配备2名以上内审员。机动车检验机构必须配备至少2名授权签字人,以满足连续检验工作的需要。
五、有授权签字人履历的,是否需要提供撤销授权签字人变更材料?
答:需要。提供原机构撤销授权签字人申请许可结论。依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的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从业。
六、授权签字人从业年龄限制?
答:65周岁以下。依据:《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在校准领域的应用说明》,实验室的关键人员和校准人员应为长期聘用人员,且其年龄不应超过65周岁。
七、机动车检测机构最少人数有没有要求?
答:按照流水线作业的原则,机动车检测机构最少应配备8人。依据:《机动车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补充技术要求》第七条、第九条。
八、机构首次申请资质认定时体系运行至少3个月以上,包含哪些要求?
答:首次评审:对未获得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在其建立和运行管理体系3个月后提出申请,资质认定部门对其机构主体、人员、场所环境、设备设施、管理体系等方面是否符合资质认定要求的审查。人员方面:最高管理者、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检验检测报告授权签字人、内审员、部门主管、各检验岗位不少于1人,首次申请机构人员社保应不少于3个月。设备方面:申请检验检测能力涉及的设备获得有效溯源证书,运行时间不少于3个月。
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附件1《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现场评审工作程序》。
九、禁止从业如何规定?
答:机动车检验机构应当书面承诺无此类情形。依据:《关于深化机动车检验制度改革优化车检服务工作的意见》(公交管〔2022〕295号)第十二条,对资质认定证书被吊销的,检验机构三年内不得再次使用同一地址、同一法人或者违规责任人申请资质认定。
十、检验场所用地用途和规划要求?
答:机动车检验机构应当书面承诺。检验工作场所用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符合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区域建设规划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下列禁止作为机动车检验机构建设用地的情形:基本农田;未经批准在耕地、林地、草地等农用地上建设;生态保护红线区域;未取得规划许可的建设用地。
十一、场所与他人共用问题如何认定?
答:工作场所不与他人共用,不占用社会道路,不存在场外飞地等。工作场所内不得有机动车生产、销售、维修等单位;对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设置在检验机构工作场所内的车辆登记服务站,是公安机关服务群众的非经营性场所,不应判定为工作场所与他人共用。依据:《机动车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补充技术要求》第十四条及释义。
十二、工作场所完全使用权边界认定条件?
答:对于设置在工业园区、汽车产业园区、物流园区、商贸市场、客运站等处的工作场所,可能存在占用公共道路、与他人共用和场外飞地等情形,现场评审中对此类工作场所具有完全使用权边界认定条件为:一是应与园区、市场内的其他单位进行有效的物理隔离,具有固定且不可拆卸的隔离设施,隔离设施高度不低于1.5米,不得以锥形桶、警戒带等可拆卸、可移动方式隔离;二是不得将社会道路,包括园区、市场内等供公共车辆通行的道路、应急通道隔入工作场所内。依据:《机动车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补充技术要求》第十五条及释义。
十三:外检区与底盘部件检验区能否合并使用?
答:不能。依据:《机动车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补充技术要求》补充要求第十五条。
十四:底盘部件检验区能否采用人工垒起地沟方式?
答:不能。依据:《机动车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补充技术要求》第十八条。
十五:底盘动态检验区应满足什么条件?存在弯道的底盘动态检验区总长度要求?
答:底盘动态检验区应为独立的检验区域,不得占用其他检验区域或道路,地面应为水泥或沥青路面,路面平整,无明显坡度。底盘动态检验区路面长度,检验总质量小于等于3500kg车辆的不少于20m,检验总质量大于3500kg车辆的不小于30m,对于存在弯道的底盘动态检验区其长度应按区域长度进行计算,对于底盘动态检验区总长度不满足要求的,应限制相应的承检车型。依据:《机动车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补充技术要求》第二十二条。
十六:首次申请资质认定机构的仪器溯源,依据检定规程检定按首次检定还是后续检定?
答:按首次检定。
十七条:转弯半径要求?
答:车辆行驶通道宽度及转变半径应满足,所承检全部车型能够一次性转弯或调头,且行驶过程中不得倒车的要求。底盘动态检验区路面长度和路试车道有效长度,均不包含汽车直角转弯前方预留位置长度。采用实测的方法确定是否满足承检车型要求。依据:《机动车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补充技术要求》十六条,道路长度、宽度、转弯半径应当满足承检车型的正常行驶要求。
十八:路试长度的具体要求是什么?
答:总质量小于等于3500kg的车辆路试车道,有效长度不少于80m,宽度不少于6m;总质量大于3500kg的车辆路试车道,有效长度不少于100m,宽度不少于6m;路试有效长度不包括车身长度,有单独的进口与出口通道。路试车道应当设有安全标识和安全防护措施。路试车道前后要有一定的车辆转弯或调头的区域。机构设置的路试车道的总长度除有效长度外,还应包括所承检车型的车身长度。现场评审,可以采用机构申请承检的最长车型进行道路试验实测。依据:《机动车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补充技术要求》第二十条及释义。
十九:对于首次和迁址评审,是否需要落实车间长度和宽度、外检区为第一工位的要求?
答:首次和迁址评审应严格按照外检区应设置为第一检验工位,应将联网查询和车辆唯一性检查作为首检项目。机动车检验场所布局:安检小车线宽度不小于5m,长度不小于20m;安检大车线宽度不小于6m,长度不小于45m。环检小车线宽度不小于6m,长度不小于10m;环检大车线宽度不小于7m,长度不小于20m。小车排放检验工位前后排列设置的检测线应有通行车道(或独立出口),通道宽度不小于4m,应能确保机动车出入不受在检机动车阻碍;环检大车线不允许排放检验工位纵向(同轴)排列设置。车辆行驶通道及转弯半径要满足所承检最大车型一次性转弯或调头,不得倒车。依据:皖市监认〔2021〕1号。
二十、机构在检测场所内建设的经营性充电桩面积是否计算在检验检测面积内?
答:不得计算在检验检测场所面积内。机构的检测场所内不得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经营性充电桩必须与机构场地进行隔离。



皖公网安备 3408110200039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