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8.1整备质量/空车质量
6.8.1整备质量/空车质量(Page:117)
6.8.1.1注册登记安全检验时,机动车的整备质量应与机动车产品公告、机动车出厂合格证相符,且误差满足:重中型货车、重中型专项作业车、重中型挂车不超过±3%或±500kg,轻微型货车、轻微型挂车、轻微型专项作业车不超过±3%或±100kg,二轮汽车不超过±5%或±100kg,摩托车不超过±10kg。
6.8.1.2在用机动车安全检验时,2015年3月1日起注册登记的货车、重中型挂车的空车质量与机动车注册登记时记载的整备质量技术参数相比,误差应满足:重中型货车、重中型挂车不超过±10%或±500kg,轻微型货车不超过±10%或±200kg,且轻型货车的空车质量应小于4500kg。
【条文理解】
本条提出了整备质量/空车质量的检验合格要求,与GB21861-2014相比,主要调整如下:
(1)将该项目从特征参数检查大类调整至仪器设备检验大类。
(2)增加了在用机动车安全检验时的空车质量合格要求。
需要说明的是:
(1)根据规定,允许加装部件(如:防风罩、水箱、工具箱、备胎架、起重尾板等)的质量不计入整备质量和总质量。
根据2020年1月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做好〈车用起重尾板安装与使用技术要求〉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交办运函(2020)38 号)要求,允许货车安装车用起重尾板。车用起重尾板是安装在车辆上,用于快速装卸货物的专用举升装置。注册登记安全检验时,对于安装有车用起重尾板的车辆,应根据《公告》参数其他栏和《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备注栏中注明尾板质量,在测得的质量结果(测量时有车用起重尾板)上减去尾板的质量,获得整备质量。在用机动车安全检验时,对于已经变更登记安装有车用起重尾板的车辆(机动车行驶证、登记证书上签注"加装尾板"并单独签注尾板质量),在实际测得的质量结果(测量时有车用起重尾板)上减去尾板的质量,获得空车质量。对于在用车辆安装车用起重尾板后申请变更备案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时,在实际测得的质量结果(测量时有车用起重尾板)上减去尾板的质量(安装企业出具尾板安装合格证明上标注尾板质量),获得空车质量。
车辆加装有防风罩、水箱、工具箱、备胎架等其他允许加装部件时,有可能影响测量整备质量/空车质量误差的判定,检验机构可组织有经验的检验员估算(必要时拆下测量)后,在测得的质量结果中减去允许加装部件的质量,并在仪器设备检验表、检验报告的备注栏注明减去的加装部件名称及重量。对于可能存在较大争议的,检验机构应做好必要的视频和图片记录,留存备查。
(2)鉴于GB21861-2014未明确在用车检验时的整备质量合格要求,各地在执行时存在不同的做法,有的教条地按照注册登记安全检验的要求执行;有的干脆不测,对于明显超出整备质量有严重非法改装嫌疑的车辆也"视而不见"。因此,在本标准制修订过程中,关于是否增加部分在用车检验时质量类参数的检验要求的问题,标准起草组存在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是鉴于在用的重中型货车等重点车辆非法改装较为严重,整备质量/空车质量超标严重,为更好地发挥安全检验的车辆安全性能把关作用,应当增加在用车、特别是载货车辆等违规情形普遍的车辆的质量类参数检验要求,可以通过在用车空车质量和注册登记时车辆整备质量来判断机动车是否有非法改装等违规情形。第二种意见是从目前实际情况看,由于在2014年12月1日GA801-2014《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实施之前各地对载货车辆整备质量的把关尺度差别较大,相当一部分在用的载货类车辆注册登记时整备质量的实测值与相关凭证和技术资料记载的数值差异巨大,若对在用车严格检验标准,容易导致大量在用车检验不合格情形,建议维持GB21861-2014的规定,仅明确规定注册登记检验时的整备质量要求;或者,如果要对在用车质量类参数增加要求,应当划定一个时间界线。
经充分商讨,本标准采纳了第一种意见,结合在用机动车安全检验时引车员乘坐在车上的实际情况,提出了在用载货类机动车的"空车质量"检验要求;同时,本标准7.2.3.3中进一步明确异常情形处置要求"在用机动车安全检验时,送检机动车空车质量检验不合格的,检验机构及其检验员应结合允许加装的部件(如:防风罩、水箱、工具箱、备胎架、起重尾板等)、维修情况、随车工具等开展重点核查;有非法改装嫌疑的,按照本标准7.2.3.1的规定处理"。
此外,考虑到自2015年3月1日起执行的GB21861-2014仅仅提出了注册登记安全检验的误差要求,为了保持标准的延续性,本标准仅对2015年3月1日起注册登记的货车、重中型挂车提出空车质量误差要求。2015年3月1日之前登记的货车、重中型挂车,若通过测量空车质量发现车辆存在严重非法改装嫌疑的,应按照本标准7.2.3.1的规定处理。
鉴于空车质量检验项目正式实施(2021年9月1日)后,部分先前管理较为薄弱的地区,货车、重中型挂车的空车质量检验可能出现不合格率较高的情形,各地检验机构和监管部门要提前做好宣传引导,对于不符合标准要求的,要给予车主或送检人充分地解释说明;对于存在非法改装的车辆,责令恢复原状,涉及车辆生产企业、销售企业、改装企业协助非法改装的,通报当地有关监管部门查处。
(3)此外,根据国家有关部门严格查处轻型货车在注册登记安全检验环节整备质量严重超标的问题,为进一步巩固整治成效,本标准延续提出了在用机动车安全检验时,轻型货车空车质量应小于4500kg的要求。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仪器设备检验项目表(Page:24、32)
附录C(规范性附录)整备质量/空车质量测量
C.l 设备要求
整备质量/空车质量可选择地磅或轴(轮)重仪(包括带称重功能的平板试验台)等方式进行测量。三轴及三轴以上车辆如采用轴(轮)重仪测量时,应保证轴(轮)重仪有足够的有效测量长度,确保并装双轴、并装三轴的同侧轮同时停在一块称重板上。安装时所有称重板上表面应水平,高度差均不应超过±5mm。
【条文理解】
本条是对整备质量测量设备的要求。与GB21861-2014相比,明确了"安装时所有称重板上表面应水平,高度差均不应超过±5mm"的要求。
需要说明的是:
(1)考虑到场地等因素,整备质量测试设备可安装在"线内",也可安装在"线外"。两轴车可直接用线内与地面水平安装的轴(轮)重仪。
(2)针对检测双联轴及三联轴车辆的设备,需保证承载台面有足够的有效测量长度,确保双联和三联的各并装轴同侧轮同时停在一块称重板上测量。鉴于三联轴的相邻轴距一般在1350mm左右,考虑轮胎压痕及适当留有余量,称重板的有效测量长度应不小于3.5m。
(3)整备质量/空车质量检测设备应具备显示功能,在检测过程中显示整备质量/空车质量检测结果,检测结果应实时上传至机动车检验监管平台。
(4)轴(轮)重仪的安装位置前后地面应与轴(轮)重仪保持水平,不得有坡道,保证检验过程中被检车轴产生的力垂直向下,保证检测数据准确。
(5)检验机构安装用于检测并装双轴、并装三轴的轴(轮)重仪应符合要求,每个单独的称重板安装时应保持水平,多个称重板之间的最大差值不超过5mm。
C.2 送检车辆要求
C.2.1 测量整备质量时,应符合GB/T3730.2规定关于车辆质量的要求。
C.2.2 测量空车质量时,引车员乘坐在车上,按送检状态测试(对于汽车列车可在列车状态下测量),不应装载货物/其他乘坐人员。
【条文理解】
本条对送检车辆的要求,与GB21861-2014相比,增加了在用车测量空车质量时的送检车辆要求。
需要说明的是:
依据GB/T3730.2((道路车辆质量词汇和代码》的定义,汽车整车整备质量应包括整车正常运行所需的所有电器装备和辅助装置的质量等。一般来说,整备质量测量时可以加注制造厂设计容量的90%以上的燃油,但不包括驾驶员质量,不包括备用车轮、灭火器、标准备件、三角木、标准工具箱等质量。
需要注意的是:
(1)车辆在检测整备质量时,引车员可乘坐在车上。如果引车员乘坐在车上,计算整备质量时应减去引车员体重(寻|车员体重按75kg计算)。
(2)车辆在检测空车质量时,引车员应乘坐在车上。计算空车质量时应减去引车员体重(引车员体重按75kg计算)。
(3)车辆在检测空车质量时,为了提升挂车检验效率,避免来回拆装挂车,按规定可在汽车列车状态下测量。
C.3 应用地磅的测量方法
C.3.1 将车辆平稳缓慢行驶至地磅上,等平稳静止后,测得整备质量/空车质量。
C.3.2 挂车的整备质量可先测得汽车列车的整备质量、牵引车的整备质量,然后计算得出汽车列车的整备质量与牵引车的整备质量的差值,作为挂车的整备质量。
C.3.3 挂车的空车质量可先测得汽车列车的空车质量,然后减去引车员质量(按75kg计)和牵引车登记的整备质量,差值作为挂车的空车质量。
C.4 应用轴(轮)重仪的测量方法
C.4.1 轴(轮)重仪测量时,将车辆依次逐轴(对并装双轴和并装三轴视为一轴)平稳缓慢行驶至称重板上,等平稳静止后,测得该轴轴荷;计算所有轴荷之和,计为该车的整备质量/空车质量。
C.4.2 对于挂车的整备质量/空车质量测量,按C.3.2、C.3.3的测量方法进行测量。
【条文理解】
本条是应用地磅、应用轴(轮)重仪测量方法的要求。与GB21861→2014相比,增加了挂车"空车质量"的测量方法。
需要说明的是:
(1)测量挂车整备质量时,可以按照C.3.1要求直接测量,也可以按照C.3.2要求先测得汽车列车的整备质量、牵引车的整备质量,然后计算汽车列车的整备质量与牵引车的整备质量的差值,作为挂车的整备质量。
(2)测量挂车空车质量时,可以按照C.3.1要求直接测量,也可先与牵引车组成汽车列车一起检验得到汽车列车空车质量,然后无需再解开挂车测量牵引车的质量,直接计算得到挂车空车质量,即:挂车空车质量=列车空车质量牵引车整备质量一引车员体重(75kg)。
(3)根据2020年1月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车用起重尾板安装与使用技术要求〉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交办运函(2020J38号)要
求,允许货车、挂车安装车用起重尾板。测量整备质量/空车质量时,应在实际测得的质量结果(测量时有车用起重尾板)上减去尾板的质量,获得整备质量/空车质量。
(4)使用轴(轮)重仪进行检测时,需确保各并装轴同侧轮同时停在同一块称重板上测量,否则不能使用轴(轮)重仪检测;在所有轴测量完成后,将所有轴的重量相加即可得到车辆的整备质量。
(5)使用地磅测量挂车的整备质量/空车质量时,可以在列车拆解状态下单独测量。
(6)测量挂车空车质量时,牵引车登记的整备质量通过查询《机动车行驶证》记载的内容获取。
(7)使用轴(轮)重仪测量整备质量/空车质量时,车辆启动缓慢加油,车辆停止时缓慢刹车,保证车辆在运行过程中不产生剧烈晃动,影响检测数据的准确性。
(8)使用轴(轮)重仪测量整备质量/空车质量时,应重点注意车辆的井装轴是否能够一次性停放至称重板,只有符合这个条件,才可以使用轴(轮)重仪进行整备质量/空车质量的检测。
(9)整备质量/空车质量的判定按照本标准6.8.1严格执行。




皖公网安备 3408110200039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