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身对称部位高度差
6.4车辆外观检查
6.4.1车身外观
6.4.1.1注册登记安全检验和在用机动车安全检验时,车身外观应满足以下要求:
a)车身前部外表面的易见部位上应至少装置一个能永久保持,且与车辆品牌/型号相适应的商标或厂标,在用机动车不应变更商标或厂标;
b)保险杠、后视镜、下视镜等部件应完好,灯具不应破损、缺失;
c)车窗玻璃应齐全,驾驶人视区部位应无裂纹、破损,客车、重中型货车驾驶人视区以外的车窗玻璃不应有穿孔或长度超过25mm的裂纹,所有车窗玻璃不应张贴镜面反光遮阳膜;
d)车体应周正,车体外缘左右对称部位高度差应小于或等于40mm;
e)车身外部不应有明显的镜面反光现象(局部区域使用镀铭、不锈钢装饰件的除外),不应有任何可能触及行人、骑自行车人等交通参与者的外部构件,不应有可能使人致伤的尖角、锐边等凸起物;
f)车身(车厢)及其漆面不应有超过3处的轻微开裂、锈蚀和明显变形;
g)喷涂、粘贴的标识或车身广告不应影响安全驾驶。
【条文理解】
本条是车身外观的检验基本要求。与GB21861-2014相比,主要调整如下:
(1)为了防止在用机动车替换原车商标/厂标而导致群众错误辨识车型,根据GB7258-2017的规定,增加了"在用机动车不应变更商标或厂标"检验要求。
(2)为强化部分重点车辆外观要求,参照GB18565-2016的规定,规定"客车、重中型货车驾驶人视区以外的车窗玻璃不应有穿孔或长度超过25mm的裂纹"要求。
(3)为明确车体周正定量要求,根据GB7258-2017的要求,增加了"车体外缘左右对称部位高度差应小于或等于40mm"要求。
(4)为明确车身开裂、锈蚀、变形定量要求,参照GB18565-2016的规定,规定"车身(车厢)及其漆面不应有超过3处的轻微开裂、锈蚀和明显变形"。
需要说明的是:
(1)乘用车、旅居车、专用校车和车长小于6m的其他客车的前后部位应设置保险杠,货车(三轮汽车除外)和货车底盘改装的专项作业革应设置前保险杠。
(2)车体周正定量测量主要针对大型客车、重中型货车、重中型载货专项作业车、重中型挂车。测试方法在平整场地上使用钢直尺,在距地1.5m高度内,测量第一轴和最后轴(对挂车仅测最后轴)上方的车身两侧对称部位的高度。对于最后轴上方没有车身的汽车,只要求测量第一轴上方的对称部位高度,如图2-7中的半挂牵引车。最后轴上方没有车身的挂牢不做要求,如图2-8所示。
(3)车身镜面反光主要是指部分机动车的车身做了抛光等处理,车身外表面如同镜面,反射的光线容易对其他道路使用者正确辨认交通环境造成不利影响。
检查方法及相关说明(Page: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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