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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8货厢/罐体

4年前 (2022-01-01)安检项目方法41

6.3.8货厢/罐体(Page:78)

 6.3.8.1注册登记安全检验时,货厢/罐体应满足以下要求:

 a)车辆不应设置有货厢(货箱)加高、加长、加宽的结构、装置,不应有"拆除厢式货车顶盖""拆除仓栅式货车顶棚杆川平板货车/挂车的平板上有用于固定集装箱等的锁具""栏板货车/挂车的栏板上有方便加高栏板的饺链"等情形;

 b)仓栅式载货车辆的载货部位的顶部应安装有与侧面栅栏固定的、不能拆卸和调整的顶棚杆;2018年1月1日起出厂的车辆顶棚杆间的纵向距离应小于或等于500mm;

 c)自卸式载货车辆的车箱栏板应开闭灵活,锁紧可靠;侧开式车箱栏板与立柱、底板之间以及后开式车箱后栏板与车箱后断面之间应贴合;

 d)厢式载货车辆的货厢的顶部应封闭、不可开启(翼开式车辆除外),其与侧面的连接应采用焊接等永久固定的方式;货厢的后面或侧面应设有固定位置的车门;

 e)侧帘式载货车辆应设置有竖向滑动立柱、横向挡货杆、托盘、固货绳钩等防护装置,且车厢内应设置有用于对货物进行必要固定和捆扎的固定装置,帘布锁紧装置应锁紧可靠;

 f)所有集装箱车、集装箱运输半挂车的载货部位应采用骨架式结构,集装箱不应用焊接等方式与骨架成为一体;

 g)罐体式样、尺寸应与机动车产品公告相符。

 6.3.8.2在用机动车安全检验时,车辆不应有"加高、加长、加宽货厢""拆除厢式货车顶盖""拆除仓栅式货车顶棚杆""换装大尺寸罐体"等非法改装情形;货厢和栏板的锁止机构应齐全、完好;货厢栏板和底板应规整。

【条文理解】

 本条是"货厢/罐体"的检查要求,与GB21861-2014相比,主要调整如下:

 (1)增加了罐体的检查要求,明确了注册登记安全检验时罐体式样、尺寸应与机动车产品公告相符;

 (2)根据GB7258-2017的要求,增加了注册登记安全检验的相关要求如下:

  1)车辆不应设置有货厢(货箱)加高、加长、加宽的结构、装置,不应有"拆除厢式货车顶盖''''拆除仓栅式货车顶棚杆""平板货车/挂车的平板上有用于固定集装箱等的锁具""栏板货车/挂车的栏板上有方便加高栏板的饺链"等情形;

  2)仓栅式载货车辆的载货部位的顶部应安装有与侧面栅栏固定的、不能拆卸和调整的顶棚杆;2018年l月1日起出厂的车辆顶棚杆间的纵向距离应小于或等于500mm;

  3)自卸式载货车辆的车箱栏板应开闭灵活,锁紧可靠;侧开式车箱栏板与立柱、底板之间以及后开式车箱后栏板与车箱后断面之间应贴合;

  4)厢式载货车辆的货厢的顶部应封闭、不可开启(翼开式车辆除外),其与侧面的连接应采用焊接等永久固定的方式;货厢的后面或侧面应设有固定位置的车门;

  5)侧帘式载货车辆应设置有竖向滑动立柱、横向挡货杆、托盘、固货绳钩等防护装置;且车厢内应设置有用于对货物进行必要固定和捆扎的固定装置,帘布锁紧装置应锁紧可靠;

 (3)增加了f)款,即:所有集装箱车、集装箱运输半挂车的载货部位应采用骨架式结构,集装箱不应用焊接等方式与骨架成为一体。

 (4)进一步细化了在用机动车安全检验相关要求,在原标准车辆不应有"加高、加长、加宽货厢""拆除厢式货车顶盖""拆除仓栅式货车顶棚杆"等非法改装情形的基础上,特别增加不应有"换装大尺寸罐体",货厢和栏板的锁止机构应齐全、完好,货厢栏板和底板应规整等新要求。

需要说明的是:

 (1)当前,货厢/罐体非法改装、更换"值班车厢/罐体"检验的情形还依然比较严重。根据工信部、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一致性监督管理和注册登记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联产业[2010]453号)的要求:委托加工或采购的侧面及后下部防护装置、载货车的车箱、各类罐体、长途客车和旅游客车的汽车行驶记录仪、车身反光标识、三角警告牌以及参展车辆等产品,必须在《公告》批准的整车产品生产地,按照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完成装配和配置后方可出厂。因此,检验机构应高度重视"货厢/罐体"的检查,准确理解、规范执行标准要求,把好机动车安全检验的源头关。

 (2)注册登记安全检验时,对罐体式样有疑问测量罐体关键尺寸时,测量的结果与公告标准值的误差应在±1%或50mm以内。

 (3)根据本标准中表4的规定,对封闭式货厢的货车、挂车应打开车厢门检查,重点检查是否有非法改装厢体内部构造、"加装罐体"等情形。

检查方法及相关说明(Page:47)

不合格原因明细表(Page:1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