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4.1车身外观
6.4车辆外观检查
6.4.1车身外观(Page:80)
6.4.1.1注册登记安全检验和在用机动车安全检验时,车身外观应满足以下要求:
a)车身前部外表面的易见部位上应至少装置一个能永久保持,且与车辆品牌/型号相适应的商标或厂标,在用机动车不应变更商标或厂标;
b)保险杠、后视镜、下视镜等部件应完好,灯具不应破损、缺失;
c)车窗玻璃应齐全,驾驶人视区部位应无裂纹、破损,客车、重中型货车驾驶人视区以外的车窗玻璃不应有穿孔或长度超过25mm的裂纹,所有车窗玻璃不应张贴镜面反光遮阳膜;
d)车体应周正,车体外缘左右对称部位高度差应小于或等于40mm;
e)车身外部不应有明显的镜面反光现象(局部区域使用镀铭、不锈钢装饰件的除外),不应有任何可能触及行人、骑自行车人等交通参与者的外部构件,不应有可能使人致伤的尖角、锐边等凸起物;
f)车身(车厢)及其漆面不应有超过3处的轻微开裂、锈蚀和明显变形;
g)喷涂、粘贴的标识或车身广告不应影响安全驾驶。
【条文理解】
本条是车身外观的检验基本要求。与GB21861-2014相比,主要调整如下:
(1)为了防止在用机动车替换原车商标/厂标而导致群众错误辨识车型,根据GB7258-2017的规定,增加了"在用机动车不应变更商标或厂标"检验要求。
(2)为强化部分重点车辆外观要求,参照GB18565-2016的规定,规定"客车、重中型货车驾驶人视区以外的车窗玻璃不应有穿孔或长度超过25mm的裂纹"要求。
(3)为明确车体周正定量要求,根据GB7258-2017的要求,增加了"车体外缘左右对称部位高度差应小于或等于40mm"要求。
(4)为明确车身开裂、锈蚀、变形定量要求,参照GB18565-2016的规定,规定"车身(车厢)及其漆面不应有超过3处的轻微开裂、锈蚀和明显变形"。
需要说明的是:
(1)乘用车、旅居车、专用校车和车长小于6m的其他客车的前后部位应设置保险杠,货车(三轮汽车除外)和货车底盘改装的专项作业革应设置前保险杠。
(2)车体周正定量测量主要针对大型客车、重中型货车、重中型载货专项作业车、重中型挂车。测试方法在平整场地上使用钢直尺,在距地1.5m高度内,测量第一轴和最后轴(对挂车仅测最后轴)上方的车身两侧对称部位的高度。对于最后轴上方没有车身的汽车,只要求测量第一轴上方的对称部位高度,如图2-7中的半挂牵引车。最后轴上方没有车身的挂牢不做要求,如图2-8所示。
(3)车身镜面反光主要是指部分机动车的车身做了抛光等处理,车身外表面如同镜面,反射的光线容易对其他道路使用者正确辨认交通环境造成不利影响。
6.4.1.2注册登记安全检验和在用机动车安全检验时,对应车辆类型和使用性质的车辆还应满足以下要求:
a)货车和挂车的货厢安装应牢固,其栏板和底板应规整,强度应满足使用要求,装置的安全架应完好元损。
b)校车和车长大于7.5m的其他客车不应设置有车外顶行李架;设置有车外顶行李架的客车,其车外顶行李架长度不应超过车长的1/3且高度不应超过300mm。
c)前风窗玻璃驾驶人视区部位及驾驶人驾驶时用于观察外后视镜的部位的可见光透射比应大于或等于70%;校车,2012年9月1日起出厂的公路客车、旅游客车,2018年1月1日起出厂的设有乘客站立区的客车、面包车,所有车窗玻璃可见光透射比均应大于50%。校车、公路客车、旅游客车、设有乘客站立区的客车以及面包车,所有车窗玻璃不应张贴有不透明和带任何镜面反光材料的色纸或隔热纸(客车车窗玻璃上张贴的符合规定的客车用安全标志和信息符号除外);专用校车乘客区车窗结构应符合GB24407的相关规定。
d)机动车(挂车除外)应在左右至少各设置一面外后视镜,总质量大于7500kg的货车和货车底盘改装的专项作业车应在右侧至少设置广角后视镜和补盲后视镜各一面,车长大于6m的平头货车和平头客车在车前应至少设置有一面前下视镜或相应的监视装置。
e)货车和挂车的载货部分不应设计成可伸缩的结构(中置轴车辆运输列车主车后部的延伸结构除外)或设置有乘客座椅。
f)客车、货车的前风窗玻璃刮水器应能正常工作,关闭时刮片应能自动返回初始位置。
g)客车、重中型货车、重中型载货专项作业车驾驶室内应设置防止阳光直射而使驾驶人产生炫目的装置。
h)集装箱车、集装箱挂车用于固定集装箱箱体的锁止机构应齐全、完好。
i)2019年8月1日起出厂的平板式载货车辆的平板不应有插桩结构、凹槽、集装箱锁具等装置,且平板式载货车辆、仓栅式载货车辆的载货部位不应具有举升功能或采用自卸结构。
j)2019年8月1日起出厂的车厢可卸式汽车装载的货厢应为封闭式专用货厢,且车辆应装备有装卸或举升机构,能将专用货厢拖吊到车上,或能升降专用货厢/车架以实现专用货厢的交换。
k)2019年1月1日起出厂的危险货物运输货车、公路客车、旅游客车和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公共汽车应装备单燃油箱,且单燃油箱的容积应小于或等于400L。
l)乘用车加装的前后防撞装置及货车、专项作业车和挂车加装的防风罩、水箱、工具箱、备胎架,不应影响安全和号牌识别。
m)三轮汽车和摩托车的前、后减振器、转向上下联板和方向把不应有变形和裂损,左右后视镜应齐全有效,座垫、扶手(或拉带)、脚蹬和挡泥板应齐全,且牢固可靠;对无驾驶室的三轮汽车,货箱前部应安装有高出驾驶员座垫平面至少800mm的安全架。
n)教练车(三轮汽车除外)和自学用车的车身两侧外后视镜上方或者车身前部两侧应至少各具有一面辅助外后视镜,自学用车在车内还应具有一面辅助内后视镜(原车安装有遮挡'内后视镜视野范围的非玻璃材料装置时除外),每面辅助后视镜的反射面面积应不小于原车相应后视镜反射面面积的50%。辅助后视镜应安装牢固,不应有任何可能使人致伤的尖角、锐边等凸起物。检验员坐在副驾驶位置上应能完整观察到所有辅助后视镜的反射面,并能通过辅助后视镜有效观察到车辆两侧及后方的交通状态。
【条文理解】
本条是根据车辆类型和使用性质的不同,对车身外观检验要求的补充条款。与GB21861-2014相比,主要调整如下:
(1)根据GB7258-2017的规定,增加了相应条款如下:
1)设有乘客站立区的客车以及面包车,所有车窗玻璃不应张贴有不透明和带任何镜面反光材料的色纸或隔热纸(客车车窗玻璃上张贴的符合规定的客车用安全标志和信息符号除外),2018年1月1日起出厂的设有乘客站立区的客车、面包车,所有车窗玻璃可见光透射比均应大于50%。
2)货车和挂车的载货部分不应设计成可伸缩的结构,明确中置轴车辆运输列车主车后部的延伸结构除外。
3)2019年1月1日起出厂的危险货物运输货车、公路客车、旅游客车和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公共汽车应装备单燃油箱,且单燃油箱的容积应小于或等于400L。
(2)根据GB7258-2017第1号修改单的规定,增加了相应条款如下:
1)增加了i)款,即:2019年8月1日起出厂的平板式载货车辆的平板不应有插桩结构、凹槽、集装箱锁具等装置,且平板式载货车辆、仓栅式载货车辆的载货部位不应具有举升功能或采用自卸结构。
2)增加了j)款,即:2019年8月1日起出厂的车厢可卸式汽车装载的货厢应为封闭式专用货厢,且车辆应装备有装卸或举升机构,能将专用货厢拖吊到车上,或能升降专用货厢/车架以实现专用货厢的交换。
(3)参照GB18565-2016的要求,根据GB7258-2017及相关规定,增加了相应条款:
1)增加了f)款,即:客车、货车的前风窗玻璃刮水器应能正常工作,关闭时刮片应能自动返回初始位置;
2)增加了g)款,即:客车、重中型货车、重中型载货专项作业车驾驶室内应设置防止阳光直射而使驾驶人产生炫目的装置;
3)增加了h)款,即:集装箱车、集装箱挂车用于固定集装箱箱体的锁止机构应齐全、完好。
(4)增加了自学用车相关规定,即:自学用车在车内还应具有一面辅助内后视镜(原车安装有遮挡内后视镜视野范围的非玻璃材料装置时除外),每面辅助后视镜的反射面面积应不小于原车相应后视镜反射面面积的50%。辅助后视镜应安装牢固,不应有任何可能使人致伤的尖角、锐边等凸起物。检验员坐在副驾驶位置上应能完整观察到所有辅助后视镜的反射面,并能通过辅助后视镜有效观察到车辆两侧及后方的交通状态。
需要说明的是:
对于允许自行加装的装置部件,不应影响号牌识别,不应有任何可能使人致伤的尖角、锐边等凸起物。
6.4.1.3注册登记安全检验时,送检机动车还应满足以下要求:
a)货车货厢(自卸车、装载质量1000kg以下的货车除外)前部应安装有比驾驶室高至少70mm的安全架;
b)厢式货车和封闭式货车驾驶室(区)两旁应设置有车窗,货厢部位不应设置车窗t但驾驶室(区)内用于观察货物状态的观察窗、运输特定物品车辆的通气孔除外];
c)罐式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罐体顶部应按GB7258要求设置倾覆保护装置(罐体顶部的管接头、阀门及其他附件的最高点应低于倾覆保护装置的最高点至少20mm),但2018年1月1日起出厂的,若罐体顶部元任何附属设备设施或附属设备设施未露出罐体,不应设置倾覆保护装置;
d)乘用车、旅居车、专用校车和军长小于6m的其他客车的前后部应设置有保险杠,货车(三轮汽车除外)应设置有前保险杠;
e)对无驾驶室的正三轮摩托车,应采用方向把转向;对2013年3月1日起出厂的有驾驶室的正三轮摩托车,若采用方向盘转向,方向盘中心立柱距车辆纵向中心平面的水平距离应不大于200mm。
【条文理解】
本条是注册登记安全检验时对车身外观检验要求的补充条款。与GB21861-2014相比,主要调整如下:
(1)增加了"货车货厢(自卸车、装载质量1000kg以下的货车除外)前部应安装有比驾驶室高至少70mm的安全架"的要求。
(2)根据GB7258-2017的要求,将"罐式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罐体顶部应按GB7258要求设置倾覆保护装置"修改为"罐式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罐体顶部应按GB7258要求设置倾覆保护装置(罐体顶部的管接头、阀门及其他附件的最高点应低于倾覆保护装置的最高点至少20mm),但若罐体顶部任何附属设备设施或附属设备设施未露出罐体,不应设置倾覆保护装置"。
需要说明的是:
(1)本条b)款中所提及厢式货车货厢部位不应设置车窗的要求,对于运输畜禽活物等特殊需要可以在厢体局部位置开孔,开孔形状位置见《公告》照片,不应简单认定为不合格。
(2)本条e)款检验时应重点关注油门踏板相对于驾驶人纵向中心平面"左偏"的不合理现象。从调查的情况看,部分企业将原左偏的方向盘通过简单技术改造往中心移动,以满足200mm的要求,但是由于车辆的油门踏板等未做同步调整,导致油门踏板相对于驾驶人纵向中心平面"左偏"现象严重,检验时应认定为不符合要求。
6.4.1.4新能源汽车注册登记安全检验和在用机动车安全检验时,车辆还应满足以下要求:
a)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纯电动汽车(换电式除外),应具有外接充电接口,且充电接口表面不应有明显变形或烧蚀痕迹;
b)目视检查可见区域内,高、低压线束、连接器不应有断裂、破损、表面材料溶解或烧蚀痕迹;2018年1月1日起出厂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棍合动力汽车,目视检查可见区域内B级电压电路中的REESS应用符合规定的警告标记予以标识;
c)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的REESS外壳不应有裂纹、外伤或电解液泄漏等情形。
【条文理解】
本条是对新能源汽车的检查要求,是本标准新增条款。
(1)根据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等标准要求,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纯电动汽车(换电式除外)属于可外接充电车辆,应具有外接充电接口。此外,事故研究表明充电接口烧蚀会导致充电异常,容易引发汽车充电着火等安全问题,因此增加新能源汽车充电接口检查要求。
(2)根据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要求,2018年1月1日起出厂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棍合动力汽车B级电压电路中的可充电储能系统(REESS)应用符合规定的警告标记予以标识。鉴于新能源汽车B级电压范围的高压系统,在车辆使用、维修保养环节有可能带来触电风险,此外,新能源汽车高低压线束、连接器如果出现线束烧蚀、绝缘层破裂等情况,有可能引发车辆着火或动力丢失等故障,与车辆运行安全紧密相关。因此增加新能掘汽车高低压线柬检查要求。
(3)由于目前新能源汽车电池组封闭在电池包里,无法直接查看检验,GB/T18333.2-2015《电动汽车用铸空气电池》、QC/T742-2006《电动汽车用铅酸电池》、QC/T743-2006《电动汽车用鲤离子蓄电池》、QC/T744-2006《电动汽车用金属氢化物镇蓄电池》等标准中对动力电池的外观检查有相关规定。考虑到当前电池系统安全隐患问题突出,因此增加了电池外壳变形、裂纹、电解液泄露等情况检查要求。
检查方法及相关说明(Page:48)
不合格原因明细表(Page: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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