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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16发动机舱自动灭火装置

4年前 (2022-01-01)安检项目方法14

6.5.16发动机舱自动灭火装置(Page:108)

 注册登记安全检验和在用机动车安全检验时,以下车辆应装备发动机舱自动灭火装置:

  a)2013年3月1日起出厂的发动机后置的客车(专用校车除外);

  b)2013年5月1日起出厂的专用校车;

  c)2019年1月1日起出厂的发动机前置且位于前风窗玻璃之后的可载乘员数(不包括驾驶人)不多于22人且不允许乘客站立的客车;

  d)2018年1月1日起出厂的除了a)、b)、c)规定客车外的其他客车。

【条文理解】

 本条是对发动机舱自动灭火装置的检验要求。与GB21861-2014相比,主要是根据GB7258-2017的要求,进一步细化了应当配备发动机舱自动灭火装置的车型范围,如:2019年1月1日起出厂的发动机前置且位于前风窗玻璃之后的可载乘员数(不包括驾驶人)不多于22人且不允许乘客站立的客车"等。

需要说明的是:

 发动机舱自动灭火装置的主要作用是:预防和减少因发动机舱着火而引发的燃烧事故。检验时应打开发动机舱,检查是否设置有自动灭火装置。必要时通过核对车辆产品说明书或送检企业提供的该类装置的检测或试验报告予以确认。发动机舱自动灭火装置通常有胀裂式、爆炸式、储压式。发动机前置的,总灭火剂量应≥600g。发动机后置的,车长小于或等于6m时,总灭火剂量应800g;车长大于6m且小于或等于8m的,总灭火剂量应1200g;车长大于8m的,总灭火剂量应1500g。图2-25为发动机舱自动灭火装置示例图。

发动机舱自动灭火装置图.png

检查方法及相关说明(Page:52)

检查方法及相关说明.png

不合格原因明细表(Page:188)

不合格原因明细表.p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