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1号牌号码和分类、车辆品牌和型号
6.2车辆唯一性(Page:67)
6.2.1号牌号码和分类、车辆品牌和型号
6.2.1.1注册登记安全检验时,送检机动车的车辆品牌和型号应与机动车出厂合格证(对进口车为海关货物进口证明书等)一致。
6.2.1.2在用机动车安全检验时,送检机动车的号牌号码和分类,应与机动车行驶证签注的内容(或机动车登记信息,下同)一致。
【条文理解】
本条是"号牌号码和分类、车辆品牌和型号"的检查要求,与GB21861-2014相比,删除了在用机动车安全检验时"车辆品牌和型号"检查项目。
车辆唯一性检查的异常情形主要包括:(Page:129)
1)号牌号码和号牌种类与机动车登记信息不一致; 2)车辆品牌和型号与机动车出厂合格证(对进口车为海关货物进口证明书)不一致; 3)车辆识别代号(或整车出厂编号)与机动车出厂合格证(对进口车为海关货物进口证明书)不一致; 4)车辆识别代号(或整车出厂编号)与机动车登记信息不一致; 5)车辆识别代号(或整车出厂编号)出现被凿改、挖补、打磨、垫片、重新涂漆、擅自重新打刻等现象; 6)车辆上标识多个车辆识别代号,存在内容不一致情形; 7)发动机号码/驱动机号码与机动车出厂合格证(对进口车为海关货物进口证明书)不一致; 8)发动机号码/驱动机号码与机动车登记信息不一致; 9)车辆颜色和车辆外形与机动车登记信息不一致; 10)其他与机动车登记信息不一致的情形。
检查方法及相关说明(Page:45)
不合格原因明细表(Page:1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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