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安检项目 > 安检项目方法 > 正文内容

6.2.2车辆识别代号( 或整车出厂编号)

4年前 (2022-01-01)安检项目方法60

6.2.2车辆识别代号( 或整车出厂编号)(Page:66)

 6.2.2.1注册登记安全检验时,送检机动车的车辆识别代号(或整车出厂编号)应满足:

 a)车辆识别代号(或整车出厂编号)与机动车出厂合格证(对进口车为海关货物进口证明书等)、车辆识别代号(或整车出厂编号)的拓印膜一致,车辆识别代号的内容和构成应符合GB16735的相关规定;属于打刻的,其打刻部位、深度,以及组成字母与数字的字高等应符合GB7258的相关规定,且不应出现被凿改、挖补、打磨、垫片、重新涂漆(设计和制造上为保护打刻的车辆识别代号而采取涂漆工艺的情形除外)、擅自重新打刻等现象;

 b)对于2013年3月1日起出厂的乘用车、总质量小于或等于3500kg的货车(低速汽车除外),从车外应能清晰地识读到靠近风窗立柱位置的车辆识别代号标识;

 c)对于2019年1月1日起出厂的总质量大于或等于12000kg的货车、货车底盘改装的专项作业车及所有牵引杆挂车,车辆识别代号应打刻在右前轮纵向中心线前端纵梁外侧,如受结构限制也可打刻在右前轮纵向中心线附近纵梁外侧;对于2019年1月1日起出厂的半挂车和中置轴挂车,车辆识别代号应打刻在右前支腿前端纵梁外侧(无纵梁的除外);

 d)对于2018年1月1日起出厂的总质量大于或等于12000kg的栏板式、仓栅式、自卸式、罐式货车及总质量大于或等于10000kg的栏板式、仓栅式、自卸式、罐式挂车还应在其货箱或常压罐体(或设计和制造上固定在货箱或常压罐体上且用于与车架连接的结构件)上打刻至少两个车辆识别代号;打刻的车辆识别代号应位于货箱(常压罐体)左、右两侧或前端面且易于拍照,深度、高度和总长度应符合GB7258的规定,且若打刻在货箱(常压罐体)左、右两侧时距货箱(常压罐体)前端面的距离应小于或等于1000mm,若打刻在左、右两侧连接结构件时应尽量靠近货箱(常压罐体)前端面;

 e)对于2018年1月1日起出厂的机动车,打刻的车辆识别代号(或产品识别代码、整车型号和出厂编号)总长度应小于或等于200mm,字母和数字的字体和大小应相同(打刻在不同部位的车辆识别代号除外);打刻的车辆识别代号两端有起止标记的,起止标记与字母、数字的间距应紧密、均匀;打刻的车辆识别代号(或产品识别代码、整车型号和出厂编号)从上(前)方应易于观察、拓印;对于汽车和挂车还应能拍照;

 f)对2014年3月1日起出厂的具有ECU的乘用车(纯电动乘用车为2018年1月1日起出厂)和2019年1月1日起出厂的具有ECU的其他汽车,至少有一个ECU应记载有车辆识别代号等特征信息;

 g)车辆上标识的所有车辆识别代号内容应一致;

 h)车辆的车架(无车架的机动车为车身主要承载且不能拆卸的部件)上,不应既打刻车辆识别代号(或产品识别代码),又打刻整车型号和出厂编号;

 i)车辆识别代号(或整车出厂编号)一经打刻不允许更改、变动,但按GB16735的规定重新标示或变更的除外。

 6.2.2.2在用机动车安全检验时,送检机动车的车辆识别代号(或整车出厂编号)应与机动车行驶证签注的内容一致,所有打刻的车辆识别代号不应出现被凿改、挖补、打磨、垫片、重新涂漆(设计和制造上为保护打刻的车辆识别代号而采取涂漆工艺的情形除外)、擅自重新打刻等现象,对于2018年1月1日起出厂的总质量大于或等于12000kg的栏板式、仓栅式、自卸式、罐式货车及总质量大于或等于10000kg的栏板式、仓栅式、自卸式、罐式挂车还应在其货箱或常压罐体(或设计和制造上固定在货箱或常压罐体上且用于车架连接的结构件)上打刻至少两个车辆识别代号。

【条文理解】

 本条是"车辆识别代号(或整车出厂编号)"的检查要求,与GB21861-2014相比,主要调整如下:

 (1)根据GB7258-2017,修改了注册登记安全检验相关要求,主要有:

  1)增加了车辆识别代号不应出现"重新涂漆(设计和制造上为保护打刻的车辆识别代号而采取涂漆工艺的情形除外)"等现象;

  2)增加了c)款,明确了对于2019年1月1日起出厂的总质量大于或等于12000kg的货车、货车底盘改装的专项作业车及所有牵引杆挂车,半挂车和中置轴挂车的车辆识别代号打刻位置要求;

  3)增加了d)款,明确了对于2018年1月1日起出厂的总质量大于或等于12000kg的栏板式、仓栅式、自卸式、罐式货车及总质量大于或等于10000峙的栏板式、仓栅式、自卸式、罐式挂车还应在其货箱或常压罐体打刻车辆识别代号的要求;

  4)增加了e)款,明确了对于2018年1月1日起出厂的机动车,打刻的车辆识别代号(或产品识别代码、整车型号和出厂编号)的总长度、字符均匀性、易于观察、拓印,以及汽车和挂车还应能拍照等要求;

  5)增加了f)款,对2014年3月1日起出厂的具有ECU的乘用车(纯电动乘用车为2018年1月1日起出厂)和2019年1月1日起出厂的具有ECU的其他汽车,至少有一个ECU应记载有车辆识别代号等特征信息的要求;

  6)增加了h)款,明确了不应既打刻车辆识别代号(或产品识别代码),又打刻整车型号和出厂编号的规定;

  7)增加了i)款,明确了车辆识别代号(或整车出厂编号)一经打刻不允许更改、变动,但按GB16735的规定重新标示或变更的除外。

 (2)根据GB7258-2017的要求,结合在用重点车辆安全管理需求,增加了在用机动车检验相关要求,即:

  1)增加了车辆识别代号不应出现"重新涂漆(设计和制造上为保护打刻的车辆识别代号而采取涂漆工艺的情形除外)"等现象;

  2)增加了对于2018年1月1日起出厂的总质量大于或等于12000kg的栏板式、仓栅式、自卸式、罐式货车及总质量大于或等于10000kg的栏板式、仓栅式、自卸式、罐式挂车还应在其货箱或常压罐体(或设计和制造上固定在货箱或常压罐体上且用于车架连接的结构件)上打刻车辆识别代号的要求。

需要说明的是:

 (1)2019年10月14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了修订后的国家标准GB16735-2019《道路车辆车辆识别代号(VIN)》,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GB16735-2019的第9章,规定了己标示的车辆识别代号的重新标示或变更要求,明确了车辆识别代号重新标示或变更原因、车辆识别代号重新标示或变更的技术要求,检验机构在执行时应严格遵循标准的要求。检验中发现受检车的车辆识别代号有重新标示或变更情形的,应确认重新标示或变更的车辆识别代号技术要求是否符合GB16735-2019的9.2的规定,确认合格证的备注栏是否相应注明了"VIN重新标示"或"VIN变更"等内容。

 注1.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发展中心机动车合格证业务平台的VIN重新标示或者变更备案流程系统自2020年1月1日起增加,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发证日期为2020年1月1日前的国产机动车不存在VIN重新标示或变史的情形。

 注2:对于进口机动车,己标示的车辆识别代号的重新标示或变史的管理要求尚未出台,需待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安部等相关部委发布文件进一步明确。

 (2)车辆识别代码"VIN"(Vehicle Identification Number),由17位大写字母和数字组成,其中数字为0~9共10个阿拉伯数字,字母为除I、O、Q外的A~Z共23个大写字母,就如人的身份证一样,具有在世界范围内对一辆车的唯一识别性。当每一辆新出厂的车被刻上VIN代号,此代号将伴随着车辆的注册、保险、年检、维修与保养,直至回收或报废而载入每辆车的档案。利用VIN代码可方便地查找车辆的制造者、销售者及使用者。

VIN=WMI+VDS+VIS,其中WMI代表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VDS代表车辆特征说明部分、VIS代表车辆出厂特征的指标部分。

  第1~3位: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WMI,它具有世界车辆制造厂的世界唯一性。

  第4~8位:车辆特征。

  第9位:校验位,通过一定的算法防止输入错误。

  第10位:历法年份或车型年份(不一定是实际生产的年份)代码,30年轮回一次。根据GB16735-2019的规定,车型年份由车辆制造厂为某个单独车型指定,只要实际周期不超过24个月,可以和历法年份不一致。若实际生产周期不跨年,车型年份应与历法年份一致;若实际生产周期跨年,车型年份应包含且仅包含其指定年份代码对应的历法年份的1月1日。

  第11位:装配厂。

  第12~17位:顺序号。

车辆唯一性检查的异常情形主要包括:(Page:129)

1)号牌号码和号牌种类与机动车登记信息不一致;
2)车辆品牌和型号与机动车出厂合格证(对进口车为海关货物进口证明书)不一致;
3)车辆识别代号(或整车出厂编号)与机动车出厂合格证(对进口车为海关货物进口证明书)不一致;
4)车辆识别代号(或整车出厂编号)与机动车登记信息不一致;
5)车辆识别代号(或整车出厂编号)出现被凿改、挖补、打磨、垫片、重新涂漆、擅自重新打刻等现象;
6)车辆上标识多个车辆识别代号,存在内容不一致情形;
7)发动机号码/驱动机号码与机动车出厂合格证(对进口车为海关货物进口证明书)不一致;
8)发动机号码/驱动机号码与机动车登记信息不一致;
9)车辆颜色和车辆外形与机动车登记信息不一致;
10)其他与机动车登记信息不一致的情形。

检查方法及相关说明(Page:45)

不合格原因明细表(Page:1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