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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3发动机号码/驱动电机号码

4年前 (2022-01-01)安检项目方法37

6.2.3发动机号码/驱动电机号码(Page:69)
 6.2.3.1注册登记安全检验时,送检机动车的发动机号码/驱动电机号码应与机动车出厂合格证(对进口车为海关货物进口证明书等)一致,并符合GB7258的相关规定。对除轮边电机、轮载电机外的其他驱动电机,如打刻的电机型号和编号被覆盖,应留出观察口,或在覆盖件上增加能永久保持的电机型号和编号的标识。
 6.2.3.2在用机动车安全检验时,送检机动车发动机/驱动电机标识记载的内容或可见的发动机号码/驱动电机号码应与机动车行驶证签注的内容一致。
 6.2.3.3因更换发动机申请变更登记的机动车检验时,更换的发动机型号应与登记的发动机型号一致,或为机动车产品公告对应车型许可选装的其他发动机型号。
【条文理解】
 本条是"发动机号码/驱动电机号码"的检查要求,与GB21861-2014相比,主要调整如下:
 (1)根据GB7258-2017的规定,增加了注册登记安全检验时,"对除轮边电机、轮载电机外的其他驱动电机,如打刻的电机型号和编号被覆盖,应留出观察口,或在覆盖件上增加能永久保持的电机型号和编号的标识"。
 (2)为进一步规范更换发动机的管理,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增加了"6.2.3.3因更换发动机申请变更登记的机动车检验时,更换的发动机型号应与登记的发动机型号一致,或为机动车产品公告对应车型许可选装的其他发动机型号"。
需要说明的是:
 (1)因更换发动机申请变更登记的机动车检验的,应按照本标准附录G的规定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中标明更换后发动机号码(包括型号和出厂编号)。
 (2)注册登记安全检验时,如打刻(或铸出)的发动机号码/驱动电机号码不易见,只查看发动机易见部位或覆盖件上能永久保持的标有发动机型号和出厂编号的标识,若发动机标识不能永久保持的,应视为不符合标准要求;在用机动车安全检验时,如打刻(或铸出)的发动机号码/驱动电机号码不易见,且易见部位或覆盖件上的发动机/驱动电机标识缺失的,在附录H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表(人工检验部分)备注栏填写"发动机/驱动电机标识缺失且打刻号码不易见,无法拍摄",并使用内窥镜等工具进一步确认。

车辆唯一性检查的异常情形主要包括:(Page:129)

1)号牌号码和号牌种类与机动车登记信息不一致;
2)车辆品牌和型号与机动车出厂合格证(对进口车为海关货物进口证明书)不一致;
3)车辆识别代号(或整车出厂编号)与机动车出厂合格证(对进口车为海关货物进口证明书)不一致;
4)车辆识别代号(或整车出厂编号)与机动车登记信息不一致;
5)车辆识别代号(或整车出厂编号)出现被凿改、挖补、打磨、垫片、重新涂漆、擅自重新打刻等现象;
6)车辆上标识多个车辆识别代号,存在内容不一致情形;
7)发动机号码/驱动机号码与机动车出厂合格证(对进口车为海关货物进口证明书)不一致;
8)发动机号码/驱动机号码与机动车登记信息不一致;
9)车辆颜色和车辆外形与机动车登记信息不一致;
10)其他与机动车登记信息不一致的情形。

检查方法及相关说明(Page:46)

不合格原因明细表(Page:1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