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4车身颜色和车辆外形
6.2.4车身颜色和车辆外形(Page:70)
6.2.4.1注册登记安全检验时:
a)送检机动车的车辆外形(不包括车辆颜色)应与机动车产品公告照片一致(对国产机动车);
b)送检机动车具有允许自行变更的情形视为合格;
c)送检乘用车在不改变车辆长度、宽度和车身主体结构且保证安全的情况下,加装车顶行李架、出人口踏步件、换装散热器面罩/保险杠、更换轮辋(更换后轮胎规格不应变化)的视为合格。
6.2.4.2在用机动车安全检验时:
a)送检机动车的车身颜色、车辆外形应与机动车行驶证上的车辆照片一致(目视不应有明显区别),不应有更改车身颜色、改变车厢形状、改变车辆结构等情形;
b)送检机动车具有允许自行变更的情形视为合格;
c)送检乘用车在不改变车辆长度、宽度和车身主体结构且保证安全的情况下,加装车顶行李架、出人口踏步件、换装散热器面罩/保险杠、更换轮辋(更换后轮胎规格不应变化)的,提醒机动车所有人及时申请换发机动车行驶证后视为合格。
【条文理解】
本条是"车身颜色和车辆外形"的检查要求,与GB21861-2014相比,主要调整如下:
(1)强调了注册登记安全检验时,车辆外形的检查判定不包括车辆颜色。
(2)增加了注册登记安全检验和在用机动车安全检验时有关允许自行变更的情形。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24号)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在不影响安全和识别号牌的情况下,机动车所有人允许自行变更。包括: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加装前后防撞装置,货运机动车加装防风罩、水箱、工具箱、备胎架等,增加机动车车内装饰。
(3)增加了注册登记安全检验和在用机动车安全检验时有关允许加装改装的情形,即:具有允许自行变更的情形以及乘用车在不改变车辆长度、宽度和车身主体结构且保证安全的情况下加装车顶行李架、出入口踏步件、换装散热器面罩/保险杠、更换轮驷(更换后轮胎规格不应变化)的情形。
需要说明的是:
(1)在用机动车安全检验时,检验机构如发现送检乘用车具有允许加装改装的情形时,应书面提醒机动车所有人及时申请换发机动车行驶证,主要是考虑避免路面执勤执法民警因发现实车与《机动车行驶证》照片不一致,而以"非法改装"名义对机动车所有人进行处罚。
(2)在用机动车安全检验时,若发现《机动车行驶证》上机动车标准照片有被更换现象,按照本标准7.2.3异常情形处置;若发现车身颜色与《机动车行驶证》上照片明显差异的,应告之车主至车辆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同时拍照留 存。
(3)机动车改装是否影响运行安全是较为专业的工作。目前,我国尚未明确机动车改装的主管部门,也未见相关的管理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从进一步方便群众的角度,结合加装改装对交通安全的影响分析,允许乘用车在不改变车辆长度、宽度和车身主体结构且保证安全的情况下,加装改装部分部件,各检验机构要准确理解领会本标准允许部分加装改装的背景和出发点,在检验过程中牢牢把握"不改变车辆长度、宽度和车身主体结构且保证安全"的大前提,避免误用标准条款。
车辆唯一性检查的异常情形主要包括:(Page:129)
1)号牌号码和号牌种类与机动车登记信息不一致; 2)车辆品牌和型号与机动车出厂合格证(对进口车为海关货物进口证明书)不一致; 3)车辆识别代号(或整车出厂编号)与机动车出厂合格证(对进口车为海关货物进口证明书)不一致; 4)车辆识别代号(或整车出厂编号)与机动车登记信息不一致; 5)车辆识别代号(或整车出厂编号)出现被凿改、挖补、打磨、垫片、重新涂漆、擅自重新打刻等现象; 6)车辆上标识多个车辆识别代号,存在内容不一致情形; 7)发动机号码/驱动机号码与机动车出厂合格证(对进口车为海关货物进口证明书)不一致; 8)发动机号码/驱动机号码与机动车登记信息不一致; 9)车辆颜色和车辆外形与机动车登记信息不一致; 10)其他与机动车登记信息不一致的情形。
检查方法及相关说明(Page:46)
不合格原因明细表(Page:1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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