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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2外观标识、标注和标牌

4年前 (2022-01-01)安检项目方法43

6.4.2外观标识、标注和标牌(Page:84)

6.4.2.1注册登记安全检验和在用机动车安全检验时,对应车辆类型和使用性质的车辆外观标识、标注和标牌应满足以下要求:

 a)所有货车(半挂牵引车、多用途货车除外)和专项作业车(消防车除外),其驾驶室(区)两侧应喷涂有总质量;所有半挂牵引车,其驾驶室(区)两侧应喷涂有最大允许牵引质量;载货部位为栏板结构的货车(多用途货车除外)和自卸车,驾驶室两侧应喷涂有栏板高度;罐式汽车和罐式挂车(罐式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除外)的罐体上应喷涂有允许装运货物的种类及与机动车产品公告和机动车出厂合格证一致的罐体容积;2018年1月1日以前出厂的罐式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其罐体上喷涂的允许装运货物的名称应与机动车产品公告和机动车出厂合格证一致;2018年1月1日起出厂的罐式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其罐体或与罐体焊接的支座右侧应有金属的罐体铭牌,罐体铭牌应标注唯一性编码、罐体设计代码、罐体容积等信息;载货部位为栏板结构的挂车,其车厢两侧应喷涂有栏板高度;冷藏车应在外部两侧易见部位上喷涂或粘贴明显的"冷藏军"字样和冷藏车类别的英文字母;喷涂的中文和阿拉伯数字应清晰,高度应大于或等于80mm;

 b)所有客车(专用校车和设有乘客站立区的客车除外)及2018年1月1日起出厂的面包车乘客门附近车身外部易见位置,应用高度大于或等于100mm的中文和阿拉伯数字标明该车提供给乘员(包括驾驶人)的座位数;2018年1月1日起出厂的具有军底行李舱的客车,应在行李舱打开后前部易见位置设置能永久保持的、标有所有行李舱可运载的最大行李总质量的标识;

 c)专用校车以及喷涂或粘贴专用校车车身外观标识的非专用校车应由校车标志、中文字符"校车"、中文字符"核载人数:xx人"、校车编号和校车轮廓标识组成,且应符合GB24315的相关规定;

 d)2018年1月1日起出厂的最大设计车速小于70km/h的汽车(低速汽车、设有乘客站立区的客车除外)应在车身后部喷涂或粘贴表示最大设计车速(单位:km/h)的阿拉伯数字,阿拉伯数字的高度应大于或等于200mm,外围应用尺寸相匹配的红色圆圈包围;

 e)教练车应在车身两侧及后部喷涂有高度大于或等于100mm的"教练车"字样;

 f)气体燃料汽车、两用燃料汽车和双燃料汽车应按GB/T17676的规定标注其使用的气体燃料类型;

 g)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和警车的车身颜色和外观制式应符合GB7258-2017中第13章的有关要求,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安装使用的标志灯具应齐全、有效,其他机动车不得喷涂、安装、使用上述车辆专用的或者与其相类似的标志图案、警报器或者标志灯具;

 h)残疾人专用汽车应在车身前部和后部分别设置残疾人机动车专用标志。

6.4.2.2注册登记安全检验时,产品标牌还应满足以下要求:

 a)标牌应固定可靠、标注的内容应清晰规范,并符合GB7258的规定;

 b)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应标明主驱动电机型号和峰值功率,动力电池系统额定电压和额定容量(安时数);燃料电池汽车应标明储氢容器型式、容积、工作压力;

 c)采用气压制动的汽车、挂车,应在产品标牌(或车辆易见部位上设置的其他能永久保持的标识)上清晰标示制动响应时间;

 d)采用气压制动的汽车和具有储气筒的挂车,应在产品标牌(或车辆易见部位上设置的其他能永久保持的标识)上清晰标示储气筒额定工作气压的数值。

6.4.2.3在用机动车安全检验时,重中型货车(半挂牵引车除外)和货车底盘改装的专项作业车(消防车除外)、总质量大于3500kg的挂车,以及车长大于或等于6m的客车(专用校车、警用大型客车除外)均应在车身(车厢)后部喷涂或粘贴/放置放大的号牌号码;总质量大于或等于12000kg的自卸车还应在车厢左右两侧喷涂放大的号牌号码;受结构限制车厢后部无法粘贴/放置放大的号牌号码时,车厢左右两侧喷涂有放大的号牌号码的,视为合格;放大的号牌号码字样应清晰,符合GA36中放大号的喷涂或粘贴/放置位置、尺寸、外观要求。

【条文理解】

 本条规定了外观标识、标注和标牌的检验要求。与GB21861-2014相比,主要调整如下:

 (1)根据GB7258-2017的规定,对于"驾驶室(区)两侧应喷涂有总质量"的要求,明确了"多用途货车除外"和"消防车除外";对于"驾驶室两侧应喷涂有栏板高度"的要求,明确了"多用途货车除外";对于"罐体上应喷涂有允许装运货物的种类及与机动车产品公告和机动车出厂合格证一致的罐体容积"的要求,明确了"罐式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除外"。

 (2)对于"罐体上喷涂的允许装运货物的名称应与机动车产品公告和机动车出厂合格证一致"的要求,明确只适用于"2018年1月1日以前出厂的罐式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并相应增加了"2018年1月1日起出厂的罐式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其罐体或与罐体焊接的支座右侧应有金属的罐体铭牌,罐体铭牌应标注唯一性编码、罐体设计代码、罐体容积等信息"的要求。

 (3)根据GB7258-2017的规定,增加了"冷藏车应在外部两侧易见部位上喷涂或粘贴明显的‘冷藏车'字样和冷藏车类别的英文字母"要求。冷藏车的类别分为:运输易腐食品(A、B、C、D、E、F)和运输生物制品(G、H)两类。

 (4)根据GB7258-2017的规定,明确2018年1月1日起出厂的面包车应在乘客门附近车身外部易见位置,应用高度大于或等于100mm的中文和阿拉伯数字标明该车提供给乘员(包括驾驶人)的座位数。

 (5)根据GB7258-2017的规定,增加了"2018年1月1日起出厂的具有车底行李舱的客车,应在行李舱打开后前部易见位置设置能永久保持的、标有所有行李舱可运载的最大行李总质量的标识"要求。

 (6)根据GB7258-2017的规定,增加了"6.4.2.1c)专用校车以及喷涂或粘贴专用校车车身外观标识的非专用校车应由校车标志、中文字符‘校车'、中文字符‘核载人数:XX人'、校车编号和校车轮廓标识组成,且应符合GB24315的相关规定"、"6.4.2.1d)2018年1月1日起出厂的最大设计车速小于70km/h的汽车(低速汽车、设有乘客站立区的客车除外〉应在车身后部喷涂或粘贴表示最大设计车速(单位:km/h)的阿拉伯数字,阿拉伯数字的高度应大于或等于200mm,外围应用尺寸相匹配的红色圆圈包围"的要求。

 (7)根据GB7258-2017的规定,明确了"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应标明主驱动电机型号和峰值功率,动力电池系统额定电压和额定容量(安时数);燃料电池汽车应标明储氢容器型式、容积、工作压力"的要求,删除了"非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的标牌还应标明电动动力系统最大输出功率"的要求。

 (8)根据GB7258-2017的规定,增加了"6.4.2.2c)采用气压制动的汽车、挂车,应在产品标牌(或车辆易见部位上设置的其他能永久保持的标识)上清晰标示制动响应时间"和"6.4.2.2d)采用气压制动的汽车和具有储气筒的挂车,应在产品标牌(或车辆易见部位上设置的其他能永久保持的标识)上清晰标示储气筒额定工作气压的数值"等要求。

 (9)关于放大的号牌号码要求,明确适用于在用机动车安全检验,并根据GB7258-2017调整为"重中型货车(半挂牵引车除外)和货车底盘改装的专项作业车(消防车除外)、总质量大于3500kg的挂车,以及车长大于或等于6m的客车(专用校车、警用大型客车除外)均应在车身(车厢)后部喷涂或粘贴/放置放大的号牌号码;总质量大于或等于12000kg的自卸车还应在车厢左右两侧喷涂放大的号牌号码;受结构限制车厢后部元法粘贴/放置放大的号牌号码时,车厢左右两侧喷涂有放大的号牌号码的,视为合格;放大的号牌号码字样应清晰,符合GA36中放大号的喷涂或粘贴/放置位置、尺寸、外观要求" 。

需要说明的是:

 (1)从调查的情况看,罐式汽车和罐式挂车的罐体上喷涂的容积、允许装运货物的种类存在与《公告》和机动车出厂合格证不一致情形较为常见,检验机构在检查时要重点核查。

 (2)根据GA36-2018的要求,放大牌号尺寸应为小型汽车号牌登记编号字体尺寸的2.5倍(高度225mm、宽度112.5mm),排列方式应与号牌号码一致,字符应清晰、完整,颜色与车体颜色有明显反差。

 (3)目前,GB13954-2009《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标志灯具》中仅允许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等4种车辆安装相关标志灯具,其他车辆不得安装和使用要求"。

检查方法及相关说明(Page:48)

检查方法及相关说明

不合格原因明细表(Page:180)

不合格原因明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