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4.3外部照明和信号装置
6.4.3外部照明和信号装置(Page:86)
6.4.3.1注册登记安全检验和在用机动车安全检验时,外部照明和信号装置应满足以下要求:
a)前照灯、前位灯、前转向信号灯、前部危险警告信号、示廓灯和牵引杆挂车标志灯等前部照明和信号装置应齐全,工作应正常;前照灯的远、近光光束变换功能应正常,远光照射位置不应出现异常偏高现象;
b)后位灯、后转向信号灯、后部危险警告信号、示廓灯、制动灯、后雾灯、后牌照灯、倒车灯、后反射器应齐全,工作应正常;制动灯的发光强度应明显大于后位灯的发光强度;
c)侧转向信号灯、安装的侧标志灯和侧反射器应齐全,工作应正常;
d)对称设置、功能相同灯具的光色和亮度不应有明显差异,转向信号灯的光色应为琥珀色;
e)除转向信号灯、危险警告信号、紧急制动信号、校车标志灯,扫路车、护栏清洗车等专项作业车在作业状态下的指示灯具,以及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和警车安装使用的标志灯具外,其他外部灯具不应具有闪烁的功能;
f)对2014年9月1日起出厂的总质量大于或等于4500kg的货车、专项作业车和挂车,每一个后位灯、后转向信号灯和制动灯的透光面面积应大于或等于一个80mm直径圆的面积;如属非圆形的,透光面的形状还应能将一个40mm直径的圆包含在内;
g)机动车不应安装或粘贴遮挡外部照明和信号装置透光面的护网、防护罩等装置(设计和制造上带有护网、防护罩且配光性能符合要求的灯具除外);
h)机动车设置的喇叭应能有效发声;教练车(三轮汽车除外)还应设置辅助喇叭开关,其工作应可靠;
i)2019年1月1日起出厂的总质量大于或等于12000kg的货车,应装备车辆右转弯音响提示装置,并在设计和制造上保证驾驶人不能关闭车辆右转弯音响提示装置;
j)目视可见的电器导线应布置整齐、捆扎成束、固定卡紧,并无破损现象。
6.4.3.2注册登记安全检验时,车辆外部照明和信号装置的数量、位置、光色还应符合GB4785等相关标准的规定。
【条文理解】
本条规定了照明和电气信号装置的检验要求。与GB21861-2014相比,主要调整如下:
(1)增加了"远光照射位置不应出现异常偏高现象"的要求。鉴于本标准删除了注册登记安全检验和在用机动车安全检验时的远近光垂直偏移的仪器设备检验项目,为查处因前照灯远近光垂直偏移严重不符合带来的安全隐患,本条提出了人工检验的要求,各检验机构要加强培训11、严格落实标准的要求。
(2)根据GB7258-2017的规定,增加了部分要求:
1)增加了"扫路车、护栏清洗车等专项作业车在作业状态下允许闪烁"的要求;
2)明确了"设计和制造土带有护网、防护罩且配光性能符合要求的灯具"的情形符合规定;
3)增加了"2019年1月1日起出厂的总质量大于或等于12000kg的货车,应装备车辆右转弯音响提示装置,并在设计和制造上保证驾驶人不能关闭车辆右转弯音响提示装置"的要求。
(3)增加了"教练车(三轮汽车除外)还应设置辅助喇叭开关,其工作应可靠"的要求。
需要说明的是:
(1)根据GB7258-2017的规定,允许机动车制造厂家在设计和制造上为外部照明和信号灯具安装护网、防护罩等装置,但必须保证带有护网、防护罩的灯具配光性能仍符合相关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其《公告》(对国产车)或《车辆一致性证书》(对进口车)等技术文件上应有对应的照片或说明。
(2)对于进口机动车,重点检查转向灯的光色是否为玻咱色。
(3)根据GB4785-2019的规定,紧急制动信号为选装,有关规定如下:
1)发出紧急制动信号的所有灯具,闪烁频率要求如下:
a)以(4.0±1.0)Hz频率同相闪烁。
b)如果车尾发出紧急制动信号的任何灯具使用灯丝灯泡,其闪烁频率应在4.0(-1.0)Hz范围内。
2)紧急制动信号应独立于其他灯具工作。
3)紧急制动信号应自动启动和解除,且:
a)紧急制动信号应仅在车速高于50km/h并且制动系统发出GB12676或GB21670规定的紧急制动逻辑信号时启动。
b)紧急制动信号应在GB12676或GB21670规定的紧急制动逻辑信号不再发出或危险警告信号被启动时自动解除。
(4)警车和消防车标志灯具光色应为红色或红、蓝色同时使用,救护车标志灯具光色应为蓝色,工程救险车标志灯具光色应为黄色。
(5)关于机动车喇叭声级不做要求,但要求机动车喇叭应具有连续发声功能。
检查方法及相关说明(Page:48)
不合格原因明细表(Page: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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