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5.1汽车安全带
6.5安全装置检查(Page:91)
6.5.1汽车安全带
6.5.1.1注册登记安全检验时,检查汽车安全带,应满足:
a)2018年1月1日前出厂的乘用车、公路客车、旅游客车、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公共汽车、专用校车和旅居车的所有座椅,其他汽车(低速汽车除外)的驾驶人座椅和前排乘员座椅均应装置汽车安全带;所有驾驶人座椅、前排乘员座椅(货车前排乘员的中间位置及设有乘客站立区的公共汽车除外)、客车位于踏步区的车组人员座椅以及乘用车除第二排及第二排以后的中间位置座椅外的所有座椅,装置的汽车安全带均应为三点式(或四点式)安全带;
注1.前排乘员座椅指"最前H点"位于驾驶人"R"点的横截面上或在此横截面前方的座椅。
b)2018年1月1日起出厂的乘用车、旅居车、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客车、货车(三轮汽车除外)、专项作业车的所有座椅,以及设有乘客站立区的客车的驾驶人座椅和前排乘员座椅均应装备汽车安全带;除三轮汽车外,所有驾驶人座椅、乘用车的所有乘员座椅(设计和制造上具有行动不便乘客乘坐设施的乘用车设置的后向座椅除外)、总质量小于或等于3500kg的其他汽车的所有外侧座椅、其他汽车(设有乘客站立区的客车除外)的前排外侧乘员座椅,装备的汽车安全带均应为三点式(或全背带式)汽车安全带;
c)专用校车和专门用于接送学生上下学的非专用校车的每个学生座位(椅)的每个铺位均应装备两点式汽车安全带;
d)汽车安全带应可靠有效,安装位置应合理,乘客座椅汽车安全带的固定点不合理,不应导致安全带卷带跨越其他乘客的上下车通道、影响其他乘客上下车;
注2:乘客的上下车通道不包括停车时需临时移动、折叠座椅以便其他乘客上下车的情形。
e)乘用车(单排座的乘用车除外)应至少有一个座椅配置符合规定的ISOFIX儿童座椅固定装置,或至少有一个后排座椅能使用汽车安全带有效固定儿童座椅;
f)2018年1月1日起出厂的设计和制造上具有行动不便乘客(如轮椅乘坐者)乘坐设施的载客汽车、装备有担架的救护车,应装备能有效固定轮椅、担架的安全带或其他约束装置;
g)2014年3月1日起出厂的乘用车、2020年1月1日起出厂的其他汽车(乘用车、三轮汽车除外)应装备驾驶人汽车安全带佩戴提醒装置。
6.5.1.2在用机动车安全检验时,配备的所有汽车安全带应完好且能正常使用,不应出现座垫套覆盖遮挡安全带、安全带绑定在座位下面、使用安全带插扣等情形。
【条文理解】
本条是"汽车安全带"检验要求。与GB21861-2014相比,主要调整如下:
(1)为了更好地指导检验员准确地判定安全带检验项目合格与否,根据GB7258-2017修改了安全带注册登记安全检验要求,主要是调整了应装备汽车安全带的汽车座椅范围,明确了应装备三点式(或全背带式)汽车安全带的座椅范围。
(2)为了强化安全带的"生命带"作用,在用机动车安全检验时,增加了"不应使用安全带插扣情形"要求。
需要说明的是:
(1)乘用车第二排及第二排以后的中间位置座椅是指紧邻通道的座椅,并不包括紧邻侧窗的座椅。前排外侧乘员座椅是指前排紧邻侧窗的座椅,并不包括紧邻通道的座椅。
(2)安全带是机动车发生碰撞过程中保护驾乘人员的基本安全防护设备。据世界卫生组织《2018年全球道路安全现状报告》分析统计,不使用安全带是机动车驾乘人员遭受道路交通伤害或死亡的主要风险因素,使用安全带可使驾驶员和前座乘员死亡风险降低45%~50%,后座乘员死亡和重伤的风险降低25%;使用儿童约束装置可使死亡率降低60%。
(3)按照GB7258-2017中4.4.2.4规定不核定乘坐人数的座椅,以及其他仅在机动车停止状态下供人员乘坐的座椅,不应装备座椅安全带。
(4)目前部分乘用车(主要是多用途乘用车、面包车)第二排靠近通道位置座椅装备的三点式安全带固定点选择在车身内壁上,安全带卷带明显过长且横置在通道上方,不利于紧急情况下的乘员逃生。
(5)检验员安全装置的检验过程应注重宣传安全带、三角警告牌、灭火器等安全装置使用要求、注意事项,注重宣传紧急切断阅、辅助制动装置、手动机械断电开关等安全装置的操作要求、作用等,以进一步提升检验服务水平。
检查方法及相关说明(Page:49)
不合格原因明细表(Page:1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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