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5.11防抱制动装置
6.5.11防抱制动装置(Page:102)
注册登记安全检验时,以下车辆应装备防抱制动装置,且装备的防抱制动装置自检功能应正常:
a)道路运输爆炸品和剧毒化学品车辆,以及2012年9月1日起出厂的其他危险货物运输货车;
b)2012年9月1日起出厂的半挂牵引车及车长大于9m的公路客车、旅游客车;
c)2013年5月1日起出厂的专用校车;
d)2013年9月1日起出厂的车长大于9m的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公共汽车;
e)2014年9月1日起出厂的总质量大于或等于12000kg的货车和专项作业车;
f)2015年7月1日起出厂的面包车;
g)2018年1月1日起出厂的其他乘用车和客车,以及总质量大于3500kg且小于12000kg的货车和专项作业车(五轴及五轴以上专项作业车除外)、总质量大于3500kg的挂车;
h)2019年1月1日起出厂的总质量小于或等于3500kg的货车(三轮汽车除外)和专项作业车。
【条文理解】
本条是"防抱制动装置"检验要求。与GB21861-2014相比,主要调整如下:
(1)明确只在注册登记安全检验时,才检验防抱制动装置。
(2)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关于加强小微型面包车、摩托车生产和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联产业【20l4】453号),增加"2015年7月1日起出厂的面包车"应装备防抱制动装置,即f)款。
(3)根据GB7258-2017的规定,增加部分车型装备防抱制动装置要求:
1)增加g)款,即:2018年1月1日起出厂的其他乘用车和客车,以及总质量大于3500kg且小于12000kg的货车和专项作业车(五轴及五轴以上专项作业车除外)、总质量大于3500kg的挂车。
2)增加h)款,即:2019年1月1日起出厂的总质量小于或等于3500kg的货车(三轮汽车除外)和专项作业车。
需要说明的是:
(1)在用机动车安全检验时,虽然取消了防抱制动装置检验项目,但在检查送检机动车是否满足检验基本要求以及底盘动态检验时,需要关注防抱制动装置自检情况。
(2)一般情况下,打开点火开关,仪表板上的防抱制动装置(ABS)警告灯点亮,自检正常后,警告灯应自行熄灭。
检查方法及相关说明(Page:51)
不合格原因明细表(Page:1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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