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5.20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标志
6.5.20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标志(Page:111)
注册登记安全检验和在用机动车安全检验时,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标志应满足以下要求:
a)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应装置符合GB13392规定的标志灯和标志牌,标志灯正面为等腰三角形状,标志牌的形状为菱形;
b)道路运输爆炸品和剧毒化学品车辆应粘贴符合GB20300规定的橙色反光带并设置安全标示牌,安全标示牌的内容应与车辆类型相适应。
【条文理解】
本条是对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标志的要求。与GB21861-2014相比,主要调整如下:
(1)细化增加了"标志灯正面为等腰三角形状,标志牌的形状为菱形"的要求。
(2)增加了"道路运输爆炸品和剧毒化学品车辆的安全标示牌的内容应与车辆类型相适应"的要求。
需要说明的是:
(1)根据GB7258-2017中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术语和定义,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包括设计和制造上用于运输危险货物的货车、挂车、汽车列车。
(2)根据GB13392-2005的要求,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应按照规定放置符合标准要求的标志灯、标志牌。
标志灯(如图2-29所示)安装于驾驶室顶部外表面中前部(从车辆侧面看)中间(从车辆正面看)位置,以磁吸或顶檐支撑、金属托架方式安装固定。对于带导流罩车辆,可视导流罩表面流线型和选择的金属托架角度确定安装位置,允许自制金属托架,允许在金属托架与导流罩间加衬垫,应保证标志灯安装正直。
标志牌一般悬挂在车辆后厢板或罐体后面的几何中心部位附近,避开车辆放大号;对于低栏板车辆可视情况选择适当悬挂位置。悬挂的标志牌应按GB6944《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与所运载危险货物的类、项相对应,与标志灯同时使用。对于罐式车辆,可选择按规定位置悬挂标志牌或以反光材料接相应规定在罐体上喷绘标志。运输爆炸、剧毒危险货物的车辆,应在车辆两侧面厢板几何中心部位附近的适当位置各增加一块悬挂标志牌。运输放射性危险货物的车辆,标志牌的悬挂位置和数量应符合GB11806《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规程》的规定。根据车辆结构或用途,可选择螺栓固定、铆钉固定、黏合剂粘贴固定或插槽固定(可按使用需要随时更换)等方式安装固定标志牌。图2-30为爆炸品和剧毒化学品标志牌示例。
(3)根据GB20300的要求,道路运输爆炸品和剧毒化学品车辆除应安装符合GB13392要求的标志牌和标志灯外,还应在车辆后部安装安全标示牌,安全标示牌的内容应与车辆类型相适应,在车辆的后部和两侧应粘贴橙色反光带以标示车辆的轮廓(如图2-31所示)。并且,厢式道路运输爆炸品和剧毒化学品车辆的货厢外部颜色应为浅色。
(4)结合2020年1月1日起实施的《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9号)相关规定。注册登记安全检验时:对申请"危化品运输"使用性质的,比对《公告》照片,确认实车安装的标志灯是否符合规定,确认实车(危险品运输半挂牵引车除外)安装、悬挂的标志牌是否在《公告》照片中有反映《公告》照片中有多张标志牌照片的,与其中一张标志牌照片相符即符合要求);对道路运输爆炸品和剧毒化学品车辆(安装、悬挂的标志牌为爆炸品标志牌或剧毒品标志牌的,下同),还应当确认实车后部及左右两侧是否安装、粘贴有安全标示牌(安全标示牌的项目应完整、内容可空,内容非空时不审核内容的符合性)。
(5)在用机动车安全检验时,对使用性质为"危化品运输"的,确认实车安装/悬挂的标志灯、标志牌是否符合规定,发现罐式车辆实车安装、悬挂的标志牌与注册登记查验时的照片不二致的,核实是否与罐体的适装介质列表范围相匹配;对道路运输爆炸品和剧毒化学品车辆,还应当确认实车后部及左右两侧是否安装、粘贴有安全标示牌(对安全标示牌内容的符合性不进行审核)。
查方法及相关说明(Page:52)
不合格原因明细表(Page:1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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