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5.22肢体残疾人操纵辅助装置
6.5.22肢体残疾人操纵辅助装置(Page:113)
在用机动车安全检验时,加装肢体残疾人操纵辅助装置的汽车,操纵辅助装置铭牌标明的产品型号和产品编号应与机动车行驶证或操纵辅助装置加装合格证明记载的产品型号和产品编号一致。
【条文理解】
本条是对肢体残疾人操纵辅助装置的检查要求。
需要说明的是:
(1)肢体残疾人驾驶汽车的操纵辅助装置(如图2-32所示),是指加装在汽车上,辅助肢体残疾人驾驶汽车使用的操作装置或汽车电器控制件的迁延开关。按照现行管理规定,仅采用自动变速器的乘用车可加装驾驶操纵辅助装置,采用自动变速器的其他车辆(如多用途货车)不允许加装驾驶操纵辅助装置。
(2)根据GB/T21055-2007中4.1条的规定,肢体残疾人驾驶汽车的操纵辅助装置分为转向辅助装置(方向盘控制辅助于柄,代号Ⅰ,单于控制)、转向和加速辅助装置[(1)制动和加速迁延控制于柄,代号Ⅱ1,单于控制;(2)制动和加速迁延踏板,代号Ⅱ2,左脚控制]、转向信号辅助装置(转向信号迁延开关,代号Ⅲ,单手控制)和驻车制动辅助装置(驻车制动辅助手柄,代号Ⅳ,单手控制)。
(3)根据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等七部门文件《关于切实做好残疾人驾驶汽车相关工作的通知>>(残联发「2010」29号)规定,"生产企业应执行GB/T21055-2007《肢体残疾人驾驶汽车的操纵辅助装置》。汽车加装辅助装置必须到正规车辆生产、销售、维修企业进行,并由加装企业出具加装合格证明"。
需要注意的是:
从调查情况看,发现某些车辆维修、改装厂家为便于右下肢残疾人驾驶汽车,将(原车安装在驾驶人座椅右下前方的)制动踏板和加速踏板改装至驾驶人座椅左下前方,这不属于加装驾驶辅助装置,实质上属于擅自改变车辆的结构、构造特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第(一)款,应予以禁止。
查方法及相关说明(Page:52)
不合格原因明细表(Page:1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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