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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B(规范性附录)外廓尺寸测量

5年前 (2022-01-01)安检项目方法218

6.3.1外廓尺寸(Page:71)

 6.3.1.1注册登记安全检验时,机动车外廓尺寸实测值不应超出GB7258、GB1589规定的限值,且与机动车产品公告、机动车出厂合格证记载的数值相比,误差应满足:汽车(三轮汽车除外)、挂车不超过±1%或±50mm,三轮汽车、摩托车不超过±3%或±50mm。

 6.3.1.2在用机动车安全检验时,重中型货车(半挂牵引车除外)、重中型载货专项作业车、重中型挂车外廓尺寸实测值不应超出GB7258、GB1589规定的限值,且与机动车行驶证记载的数值相比误差不超过±3%或±150mm

附录B(规范性附录)外廓尺寸测量

B.1检验设备、工具要求

 B.1.1人工检验标准器

 钢卷尺:准确度等级2级;标尺、铅垂、水平尺。

 B.1.2外廓尺寸自动测量装置

 测量装置应符合计量要求,测量装置最大允许误差:±1%或±20mm

【条文理解】

 本条提出了机动车外廓尺寸测量检验设备、工具的基本要求,与GB21861-2014相比,主要修改点是将钢卷尺的质量要求由"不确定度:1级"调整为"准确度等级2级"。

需要说明的是:

 (1)全国道路交通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于2017年发布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T1402-2017《机动车外廓尺寸自动测量装置》,规定了机动车外廓尺寸自动测量装置的功能要求、性能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等;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于2019年发布JJF1749-2019《汽车外廓尺寸检测仪校准规范》,规定了汽车外廓尺寸检测仪校准规范要求。

 检验机构使用的外廓尺寸自动测量装置必须参照JJF1749-2019严格执行检定、校准要求,在选购测量仪器时,应积极选购符合GA/T1402-2017要求的测量仪器。

 (2)建议配备5m钢卷尺和30m钢卷尺各一套,钢卷尺的技术等级应符合QB/T2443-2011《钢卷尺》中对于钢卷尺的相关规定。钢卷尺不可采用皮尺替代,一般在钢卷尺头部(10mm~15mm处)会标识有卷尺精度,如图2-33所示。

准确度2级的钢卷尺.png

 (3)"标尺、铅垂、水平尺"主要用于辅助测量机动车外廓尺寸及主要零部件尺寸。


B.2人工检验方法

 B.2.1车辆长度、宽度的测量

 将车辆停放在平整、硬实的地面上,在车辆前后和两侧突出位置,使用钱锤在地面画出"十"字标记。如图B.1所示。

车辆前后突出位置标注示意.png

 为防止车辆前后突出位置不在同一中心线上,影响测试准确度,可将车辆移走,在地面的长宽标记点上分别画出平行线,在地面形成一个长方形框架(可用对角钱进行校正)找出车辆中心位置,用钢卷尺分别测出长和宽的直线距离,作为整车的车长和车宽,如图B.2所示,但GB1589规定不计入测量范围的部件以及《机动车登记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允许加装的部件除外。

车辆长度、宽度的测量示意.png

 B.2.2车辆高度的测量

 将车辆停放在平整、硬实的地面上,将水平尺放在车辆的最高处并保持与地面水平。在水平尺一端点放铅垂到地面画出"十"字标记,用钢卷尺测量水平尺该端点与地面"十"字标记之间的距离示值即为该车的实际高度,如图B.3所示。

车辆高度的测量示意.png

【条文理解】

 本条规定了车辆外廓尺寸的人工检验方法,以图示的形式进一步细化了车辆长度、宽度、高度的测量方法。与GB21861-2014相比,主要调整了不计人车辆外廓尺寸的部件表述,即将"GB/T3730.3规定的后视镜、侧面标志灯、示位灯、转向指示灯、挠性挡泥板、折叠式踏板、防滑链以及轮胎与地面接触部分变形,以及法律法规允许加装的其他部件不计入"修改为"GB1589规定不计入测量范围的部件以及《机动车登记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允许加装的部件除外"。

需要说明的是:

(1)根据GB1589-2016的规定,不计入测量范围的部件包括:

1)车辆长度

不具备载货功能,且超出车辆前或后端不大于50mm、边和角的圆角半径不小于5mm的以下装置:

一一刮水器和洗涤器,如图2-34所示;

刮水器和洗涤器

一一外部标识,包括注册商品商标、生产企业名称、商品产地、车型名称及型号、发动机排量、变速箱型式、驱动型式及反映车辆特征的其他标识;

一一灯光和光信号装置,如图2-35所示;

灯光和光信号装置

一一防撞胶块及类似装置,如图2-36所示;

防撞胶块及类似装置

一一外部遮阳装置,如图2-37所示;

外部遮阳装置

一一海关密封装置及其防护装置;

一一用于栓固防雨布的装置及其防护装置,如图2-38所示;

用于栓固防雨布的装置

一一锁止装置、钱链、于柄、控制器、开关,如图2-39所示;

锁止装置

一一出入口踏步(或爬梯)、保险杠上端用于风窗擦拭的上车踏步及把手,如图2-40所示;

用于凤窗擦拙的主车踏步及把手

一一后标志板含LOGO标志;

一一可拆卸的车辆用的挂接或拖曳装置,如下图所示,如图2-41所示;

可拆卸的车辆用的撞撞或拖曳装置

一一排气尾管,如图2-42所示;

排气尾管

不具备载货功能的以下装置不在车辆长度测量范围:

一一空气进气管;

一一在半挂车前回转半径内的冷藏半挂车的冷机、半挂车的工具箱框、爬梯、前端气/电连接器及其防护罩,如图2-43所示;

半挂车工具箱框

一一间接视野装置,如图2-44所示;

间接视野装置

一一电力车辆的集电装置(含其固定装置),如图2-45所示;

电刀车辆的集电装置

一一展开长度不超过2000mm,收起状态不超过200mm,可拆卸或折叠的车辆后部导流装置,如图2-46所示;

车辆后部导流装置

一一收起状态的水平长度不超过300mm的尾板、上下坡道及类似装置,如图2-47所示;

收起状态的水平长度不超过300mm的尾板、上下坡道及类似装置

一一后尾梯,如图2-48所示;

后尾梯

2)车辆宽度

不在测量范围的装置:

不具备载货功能,且单侧超出车辆侧面不大于50mm、边和角的圆角半径不小于5mm的以下装置不在车辆宽度测量范围:

外部标识,包括注册商品商标、生产企业名称、商品产地、车型名称及型号、发动机排量、变速箱型式、驱动型式及反映车辆特征的其他标识;

一一灯光和光信号装置;

一一海关密封装置及其防护装置;

一一防撞胶块及类似装置;

一一用于栓固防雨布的装置及其防护装置;

一一局部的流水槽;指用于引导驾驶员门(或窗)上方雨水流、乘客门上方和位于前风挡玻璃两侧引

一一导雨水流向的流水槽;

一一防飞溅系统的柔性突出部分,如图2-49所示;

防飞溅系统的柔性突出部分

一一在收起位置时的可伸缩踏步、客车的出入坡道、举升平台及类似装置;

一一锁止装置、饺链、手柄、控制器、开关;

一一轮胎失效信号装置;

一一轮胎压力指示器;

一一位于轮胎接地点正上方的轮胎壁的变形部分;

一一倒车辅助装置;

一一排气尾管。

以下装置不在车辆宽度测量范围:

一一间接视野装置;

一一非工作状态下的校车停车指示牌。

3)车辆高度

不在测量范围的装置:

天线的软质部分。

注:尾板包括按照规定加装的车用起重尾板。

(2)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24号)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在不影响安全和识别号牌的情况下,机动车所有人不需要办理变更登记,即不计入车辆外廓尺寸:

 1)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加装前后防撞装置;

 2)货运机动车加装防风罩、水箱、工具箱、备胎架等;

 3)增加机动车车内装饰。

上述1)、2)中描述的汽车改装情形也应在外廓尺寸自动测量中予以剔除。

B.3 外廓尺寸自动测量装置检验

B.3.1 应使用符合标准的机动车外廓尺寸自动测量装置,自动测量装置不应具有人工修改测量数据和照片的功能。

B.3.2 将车辆正直居中驶进测量区域,按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测得车辆长度、宽度和高度数值。

【条文理解】

本条提出了利用外廓尺寸自动测量仪检验的原则性方法,与GB21861-2014相比,明确了外廓尺寸自动测量装置"应使用符合标准的机动车外廓尺寸自动测量装置,自动测量装置不应具有人工修改测量数据和照片的功能"。

需要说明的是:

 (1)"符合标准的机动车外廓尺寸自动测量装置",是指符合本标准及GA/T1402-2017《机动车外廓尺寸自动测量装置》的"机动车外廓尺寸自动测量装置"。

 (2)"不应具有人工修改测量数据和照片的功能"指机动车外廓尺寸自动测量装置在检验过程中和检验结束后,不应具有对本次自动测量的外廓尺寸数据进行人工更改以及对本次检测照片进行人工替换的功能。

B.4 测量过程记录

B.4.1 人工测量过程记录

人工检验的整个检验过程应全程摄像记录,上传的照片(或视频截图)应能体现量具的刻度以及测量的结果。

【条文理解】

本条是对人工检验车辆外廓尺寸的测量过程记录要求。与GB21861-2014相比,增加了"上传的照片(或视频截图)应能体现量具的刻度以及测量的结果",以进一步规范人工检验。

需要说明的是:

 (1)"检验过程"应以"使用线锤在地面上画出‘十’字标记"的操作开始时间作为开始时间点,以车辆长宽高测量全部完成的时间作为结束时间点。

 (2)测量操作的时间段内,使用移动式或固定式视频记录设备进行全程的摄像记录。

 (3)人工测量的结果照片可以是在检验过程中使用PDA拍摄的图片,也可以是检验过程全程录像中采集的视频中截取的图片。

B.4.2 外廓尺寸自动测量装置检验过程记录

B.4.2.1 测量过程中应由装置实时自动保存测得数据和车身正面、侧面的测量照片并上传至监管系统,照片及数据应不能人工修改。

【条文理解】

本条是对采用外廓尺寸自动测量装置测量过程的记录要求。与GB21861-2014相比,元实质性调整。

需要说明的是:

 采用外廓尺寸自动测量装置检验时,须在车辆检验过程中实时拍摄能反映车身正面和侧面的彩色照片,照片应能覆盖整个车头并能清晰分辨号牌号码。宜在车辆前部、侧面拍摄车辆照片,照片采集完成后应上传至监管系统,不能人工修改、替换实时拍摄检测照片后再行上传。

B.4.2.2 对于测量结果不符合要求的车辆,注册登记安全检验时汽车(三轮汽车除外)、挂车的测量值在标准值±2%或±100mm以内,或者在用机动车安全检验时重中型货车、重中型挂车的测量值在标准值±4%或±200mm以内的,按人工检验方法测量,并以人工复测数据为准。

B.4.2.3 对于半挂车由牵引车牵引后测量的,宜考虑由于牵引车鞍座高度引起的测量偏差。

B.4.2.4 对于检验机构2018年1月1日前配备的自动测量装置,如无法自动识别并剔除GB1589规定不计入部件和加装有法律法规允许部件的,应首先使用自动测量装置测量,再用人工检验方法复测。

B.4.2.5 对于中置轴挂车,可采用自动测量与人工测量(牵引杆长度等)相结合的方法。

B.4.2.6 在用机动车安全检验时,牵引车、挂车应组合成汽车列车一并检验。

【条文理解】

本条是对采用外廓尺寸自动测量装置测量过程的记录要求,与GB21861-2014相比,均为新增要求。根据"5.2检验项目应对方法"要求,重中型货车、重中型专项作业车、重中型挂车应使用符合标准的自动测量装置。

需要说明的是:

 (1)综合考虑注册登记安全检验时汽车(三轮汽车除外)、挂车的误差限值为±1%或±50mm,在用机动车安全检验时重中型货车(半挂牵引车除外)、重中型载货专项作业车、重中型挂车的误差限值为±3%或±150mm,而自动测量装置自身误差为±1%或±20mm,因此增加了人工复测要求(具体见B.4.2.2)。其中注册登记安全检验时测量值在标准值±2%或±100mm以内包含±2%或±100mm,在用机动车安全检验时测量值在标准值±4%或±200mm以内的包含土4%或±200mm。重中型载货专项作业车复测要求与重中型货车要求一致。

 (2)考虑到目前部分检验机构配备使用的自动测量装置可能无法识别剔除GB1589-2016规定不计入部件和加装有法律法规允许部件,导致外廓尺寸的测量出现偏差,且GA/T1402-2017《机动车外廓尺寸自动测量装置》于2017年7月1日起实施,明确了对于检验机构2018年1月1日前配备的自动测量装置的使用要求。

 (3)考虑到挂车采用自动测量装置检验时一般需要牵引车牵引测量,为了提升检验效率,避免来回拆装挂车,同时考虑到牵引车鞍座会"垫高"半挂车,为提升检验效率及保证检验结果的准确,标准增加了半挂检验的特殊规定(具体见B.4.2.3、B.4.2.5、B.4.2.6)。

 (4)测量半挂车的车高参数时,直考虑牵引车鞍座高度引起的测量偏差。一般情况下,由于牵引车鞍座因素可能引起的半挂车车高"虚高"。

 (5)测量中置轴挂车时,可先使用自动测量装置测量并记录车辆检测结果,然后配合人工测量牵引杆长度及其他需要计入测量长宽高的部件,人工检验过程中也应参照B.4.1的要求使用照片或者视频截图记录人工检验的检验结果。

 (6)检验机构于2018年1月1日前配备的外廓尺寸自动测量装置,如无法自动识别GB1589-2016规定不计入部件和加装有法律法规允许部件的,应按照条文要求先使用自动测量装置检验车辆,记录车辆检测结果,然后使用人工检验方法对自动检验数据进行复核,使用系统操作日志记录人工检验的结果和检测人员等关键检验信息,人工检验过程中也应参照B.4.1的要求使用照片或者视频截图记录人工检验的检验结果。

 (7)采用人工复测的,应记录操作日志,内容包括:人工测量确认后录人的数据,确认原因,确认人姓名与时间,一并与自动测量仪测试数据存入数据库。最终是以人工测量确认后数据为测量结果。人工复测过程也应按照B.4.1的要求记录检验过程。

 (8)组成汽车列车检验完成后,系统应能自动对检测结果进行计算并记录牵引车和挂车的检测值。

 (9)从目前机动车外廓尺寸自动装置的应用现状看,误差偏大的情况还比较多见,检验机构要把握好采用机动车外廓尺寸自动测量装置开展重点车辆检验的"初心",不断加强培训、优化设备和检验方法,杜绝以设备、方法等原因造成检验效率低、精度差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