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二、使用机动车外廓尺寸自动测量装置检验的车辆,不允许人工复测外廓尺寸。
重中型货车、重中型专项作业车、重中型挂车检测外廓尺寸时,应使用符合标准的自动测量装置。自动测量过程中应由装置实时自动保存测得数据和车身正面、侧面的测量照片并上传至监管系统,照片及数据应不能人工修改。...
二十一、 机动车外廓尺寸只要满足误差要求即可,可以不考虑 GB 7258、GB 1589 规定的限值。
注册登记安全检验时,机动车外廓尺寸实测值不应超出GB7258、GB1589规定的限值,且与机动车产品公告、机动车出厂合格证记载的数值相比,误差应满足:汽车(三轮汽车除外)、挂车不超过±1%或±50mm(满足其一即可),三轮汽车、摩托车不超过±3%或±50mm。...
二十、 机动车不允许有任何加装情形。
《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24号)第十六条对机动车所有人可以自行加装的部件进行了规定,具体包括“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加装前后防撞装置”,“货运机动车加装防风罩、水箱、工具箱、备胎架等”,“增加机动车车内装饰”,在不影响安全号牌识别的情况下,机动车所有人不需要办理变更登记。...
十九、发动机号码/驱动电机号码不易见时,可以不用查看。
在用机动车安全检验时,送检机动车发动机/驱动电机标识记载的内容或可见的发动机号码/驱动电机号码应与机动车行驶证签注的内容一致。如打刻(或铸出)的发动机号码/驱动电机号码不易见,且易见部位或覆盖件上的发动机/驱动电机标识缺失的,使用内窥镜等工具进一步确认。...
十八、车辆识别代号(或整车出厂编号)一经打刻不允许更改、变动,没有例外。
需要对已标示的车辆识别代号进行重新标示或变更时,车辆制造厂应向授权机构提岀申请,获得批准后,方可进行车辆识别代号的重新标示或变更。车辆制造厂应永久保存重新标示或变更后的车辆相关信息,并按照相关要求向授权机构备案。每个车辆仅允许进行一次重新标示或变更。...
十七、打刻的车辆识别代号,其打刻部位、深度,以及组成字母与数字的字高没有要求。
打刻的车辆识别代号(或产品识别代码、整车型号和出厂编号)从上(前)方应易于观察、拓印;对于汽车和挂车还应能拍照。打刻的车辆识别代号的字母和数字的字高应大于或等于7.0mm、深度应大于或等于0.3mm(乘用车及总质量小于或等于3500kg的封闭式货车深度应大于或等于0.2mm),但摩托车字高应大于或等...
十六、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时,应使用 VIN 码信息读取仪器逐车读取和比对车载 ECU 记载的车辆识别代号。
注册登记安全检验时,对2014年3月1日起出厂的具有ECU的乘用车(纯电动乘用车为2018年1月1日起出厂)和2019年1月1日起出厂的具有ECU的其他汽车,至少有一个ECU应记载有车辆识别代号等特征信息;有疑问时检查产品使用说明书等凭证资料。汽车产品使用说明书上,应标明从ECU中读取车辆识别代号信...
十五、《机动车行驶证》上机动车标准照片可以随意拍摄和更换。
机动车行驶证上的车辆照片个人不能随意更换,在用机动车安全检验时,实际车辆与机动车行驶证签注的内容、车辆外观不一致或擅自更换车辆照片的,按照7.2.3.1处理。...
十四、车辆外观形状应与《公告》的机动车照片一致,不用关注《公告》产品有效期限。
注册登记检验时,对实行《公告》管理的国产机动车,车辆外观形状应与有效期限内《公告》的机动车照片一致,但装有《公告》允许选装的部件时除外。...
十三、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时,所有检验项目应采用机动车检验 PDA 等设备拍摄检验照片(或视频)。
检验检测时,下列项目应采用符合标准的机动车检验PDA等设备拍摄检验照片(或视频),其数量、内容和清晰度应能满足GA1186的要求,但在用机动车安全检验时发现打刻(或铸出)的发动机号码/驱动电机号码不易见,且易见部位或覆盖件上的发动机/驱动电机标识缺失无法拍摄的,应记录在检验表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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